近日,本所高级合伙人杨建秋律师、周弋涵律师代理的重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获人民法院全面支持,实现了客户预期诉讼目标。
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对价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现金1.6亿元,二为目标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屋。之后,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最迟不得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这部分商业资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登记,否则,转让人有权要求按照商品房屋对应价值6000万元支付现金。2022年末,目标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截至目前,目标公司房屋尚未登记至委托人名下。为此,委托人以受让人未支付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的难点在于:在股转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目标公司使用转让人身份证完成网签的基本事实,若纠结于网签本身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其他抗辩事由,缺乏证据予以证明,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在本案模拟论证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受让股东无权以目标公司资产作为股转款的代理思路,更容易完成举证与法律论证。故本案争议焦点(难点)归纳为:目标公司股东能否处置目标公司资产作为股权转让款?该条款约定是否属于无效情形。甚至不谈是否无效,而是论及股权受让方是否有权依法处置的问题。本案代理律师以目标公司现已被法院受理破产入手,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执行网上的执行案数据予以论证:第一,在目标公司关于资产分配的决议期间,目标公司无利润可供股东分配(涉及拒执);第二,在目标公司关于资产分配的决议期间,受让方甚至还欠付目标公司款项,又排除了“以物抵债”的可能性。据此,我们认为受让人逾期未依法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支付现金应当作为涉案协议唯一的履行方式。 最终,前述代理意见获人民法院全面支持,致高律师用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