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地区“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要件分析
在追讨工程款项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是否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影响着原告的诉讼策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而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原告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可选择的被告主体及可能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显较之于承揽合同纠纷项下承揽人、买卖合同项下供货人更为宽泛,能够在胜诉后得到有效执行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在起诉前原告综合现有证据判断其是否属于司法实践中可认定的“实际施工人”便尤为重要。02思考本律师团队办理的某起四川地区二审案件,其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部分载明:“A系无建筑工程资质的违法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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