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偷税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偷税行为以及适用处罚幅度的问题,现以致高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代理胜诉的一起XX加油站诉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与评述。一、案情简介2022年6月,稽查局对辖区内XX加油站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通过检查XX加油站账簿凭证、约谈XX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通过外部检查等手段后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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