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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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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皓然律师、王刚律师代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获成都中院改判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尤其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数量激增,而执行标的涉及不动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占比较大。人民法院在审理金钱债权执行中对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房屋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请求排除执行的案件时格外严格。

近日,我所青年律师胡皓然律师、王刚律师代理的阴某与唐某及某知名房开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其二审代理意见获得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并改判,成都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不得执行我方当事人购买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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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一审阶段败诉后,两位律师在肩负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购买的房屋被另案执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总结,就一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特别是对本案中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中“合法占有”的认定标准及“我方当事人作为商品房一般买受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等问题做了大量工作,随后便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两位律师围绕本案积极收集新证据,不断夯实二审庭审的证据根基。

关于物权期待权,我国现行法律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立法目的等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最终两位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我国关于物权期待权保护的立法沿革和最高院的相关案例,针对上述问题向成都中院提交了代理意见,成都中院在听取我方代理意见后予以采纳,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我方当事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作为特殊债权相较于一般债权具有优先性,其权益足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支持了我方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不得执行我方当事人购买的案涉房屋,本案过程虽然曲折,但结局总算美好,最终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都中院的依法改判切实维护了善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实践当中作为商品房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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