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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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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拘役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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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3日晚上23点20分,本案当事人(杨女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徐某报警,交警到现场发现当事人(杨女士)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到当地某人民医院强制抽血。经鉴定,杨女士血液酒精含量为228.6mg/100ml。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确定:杨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后,杨女士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协议。案件于2021年1月19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分析

2021年2月4日,我所律师吴雪培、何凌燕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阅卷后第一时间召开了案情讨论会。在在案证据显示杨女士当晚确有酒驾的行为且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8.6mg/100ml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杨女士极有可能判处3个月及以上拘役且不能适用缓刑。经过两位律师专业细致的分析,最终从案件证据着手,以采集证据程序违法以及抽检血液是否同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作为突破口以及侦查过程中存在多个程序违法行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情,表达对案件的看法,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三、案件结果

补充侦查完毕后,根据本案的全部证据,两位律师除了运用刑法、刑诉法及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外,还综合运用了《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面专业的对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同时搜索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类案裁判文书作为附件供检察官参考,最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本案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起诉的一份说理充分的律师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8月18日对杨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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