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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2021-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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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一、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且该条例未对溯及力作出特别规定。如拖欠工资的事实发生在该条例尚未颁布施行之前,则农民工不能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拖欠的工资。


二、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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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事实

2019年3月8日中建公司向郑木清、张洪学出具委托书,委托两人全权负责中建海峡蚌埠金能移动能源项目的模板工程劳务有关事宜。2019年3月10日,张洪学与姚德帅签订《模板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洪学将中建海峡蚌埠金能移动能源项目部1#厂房EF轴交1-39轴,B至F轴交1-3轴的有关模板工程委托给姚德帅制作、安装、拆模。合同后附承诺书一份,主要载明姚德帅作为1#厂房模板的承包人,有能力并自愿承担合同约定,自愿接受甲方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罚,若各项工作均达不到甲方要求,自愿退场或被强制性退场,自愿接受对所有已完成工程按工程量的50%结算,其余部分甲方不予支付,用以弥补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所增加的费用和其他损失,由此造成的姚德帅应发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姚德帅承担。


钱健健经姚德帅招聘进入中建海峡蚌埠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从事木工工作,其工资系与姚德帅商定,并由姚德帅安排管理其工作事宜。2019年7月21日,郑木清、林祥孝与姚德帅对姚德帅组织施工的1#厂房模板工程量进行结算,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970070元,姚德帅在“承包班组”后签字确认。


由于工资发放产生纠纷,部分工人进行信访,在劳动部门的监督要求下,中建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9月27日分两次在劳动局向姚德帅班组工人发放工资合计428309.5元。2019年9月21日中建海峡蚌埠金能项目部与姚德帅木工劳务班组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中建海峡蚌埠金能项目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姚德帅作为班组代表签字。2019年12月23日东方正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出具《蚌埠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姚德帅模板班组劳务工程款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工程款价款为1062123.96元。


后钱健健认为工资尚未完全发放,向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建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7325元。2020年7月9日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蚌高劳人仲裁【2020】7号裁决书,认为钱健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建公司欠发工资,驳回其仲裁请求。钱健健遂诉至法院。


四、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姚德帅与张洪学签订的《模板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案涉模板工程由姚德帅承包施工,每月工人工资按时发放,如有发生工资纠纷,一切责任由姚德帅负责。钱健健系经过姚德帅招聘进入案涉木工班组,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由姚德帅确定,工作由姚德帅安排和管理。因此,钱健健主张的欠付其劳动报酬17325元,应由姚德帅按照约定向其发放,一审对其要求中建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请未予支持正确。


现钱健健上诉称其向姚德帅索要工资未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中建公司负责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且该条例未对溯及力作出特别规定。本案中钱健健主张的拖欠工资事实发生时,该条例尚未颁布施行,钱健健据此要求中建公司清偿拖欠工资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律师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按照该规定,如果“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有权直接要求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即2020年5月1日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按照该条例执行,理论和实务均没有争议。但对于该条例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能否依据该条例执行,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主要争议点即在于该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对此问题,笔者以“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溯及力”为关键词查询了全国各地目前的裁判情况。按查询结果,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观点不尽相同,如河南、重庆等地认为,该条例具有溯及力,农民工可以依据该条例向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主张权利;而甘肃、江苏、辽宁、湖南等地认为,该条例不具有溯及力,农民工依据该条例向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四川地区目前尚没有就该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进行明确论述的案件。而笔者在此之前代理了一件农民工依据该条例要求总包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案例,在该案件中,笔者明确向法院提出了该条例没有溯及力,农民工不能依据该条例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但遗憾的是,最终法院回避了该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论述。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没有就溯及力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例不应当具有溯及力,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对该条例正式实施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进行判决。


六、案例索引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157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3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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