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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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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的境内法律规制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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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概况

自去年全球新冠肺炎爆发以来,美元贬值,美联储放水救市,以比特币(BTC)为代表的的加密数字货币开始浮涨。今年以来,比特币单价屡屡突破6万美元,引发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资本、金融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加密数字货币或称“虚拟货币”,是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开发而来的新生事物,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尚无规定。目前,对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定性及规制主要依据两个政策性文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在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文号为银发(2013)289号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银发289号《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可能在加密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下被适用。


就现行法律规制体系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境内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目前已对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性质达成共识,即认可其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但是,虚拟货币并非货币,不能也不应与人民币进行兑换,故不能以人民币折算其价值,围绕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标的物发生的诉求,即便合法合理,也无法落到司法实处。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国内首例涉及比特币交付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该裁决不予执行。


加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本文拟从现有监管体系角度,对我国境内加密数字货币发行、获取和流通环节的法律规制措施及相关风险进行初步梳理。


一、发行环节

本文所称加密数字货币,其发行机构并非中央银行,而是民间机构组织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网络密码币。尽管其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但市面上无序且大规模涌现的各类加密数字货币,对经典货币理论和各种金融市场都造成了极大冲击。对此,94《公告》指出:代币融资发行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应予停止。据此,任何机构和组织在我国境内发行加密数字货币(ICO)都属于违法,将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或诈骗。


二、获取环节

获取加密数字货币常见于以下情形:

1、通过接受赠予获得加密数字货币

此种情形下,接受赠予者无须支付对价,但应就获赠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申报纳税,则涉嫌逃税。


2、通过“挖矿”生产加密数字货币

“挖矿”即利用完成数据封装的计算机硬件运行相关程序,通过特殊运算过程(通常为哈希算法)完成特定任务(例如打包账单形成区块)从而获得数字货币奖励的过程。“挖矿”本身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甚至在公开裁判文书中,也不鲜见对“矿机”等硬件设备的司法保护,但“挖矿”本质上属于生产行为,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理论上也应缴纳税费。


3、购买加密数字货币

在“销售-购买”交易模式下,存在买方和卖方两类主体。对买方而言,若其支付的交易对价(无论是法定货币还是作为其他种类加密数字货币)来源合法,则其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也是合法的,但如前文所述,我国司法并不支持加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变相兑换,故购买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后果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对卖方而言,在不同情况下,其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评价及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若其出售的加密数字货币来源于其本身发行,则为94《公告》命令禁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

(2)若其出售的加密数字货币为市场中既有的虚拟货币,在该加密数字货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出售行为本身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鉴于此类加密数字货币无任何政府信用背书,尤其是某些加密数字货币程序打着区块链旗号,实为中心化数字协议,则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市场波动,甚至崩盘风险。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可能面临非法集资或诈骗的指控。此外,出售加密数字货币理论上也属于应税行为,应申报纳税。


三、流通环节

加密数字货币的流通环节所面临的监管和规制主要涉及金融服务和外汇管理两大领域。

1、金融服务领域

94《公告》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禁止性行为。其中,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以下三类活动:

(1)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实际上,上述三类活动已涵盖了市面上绝多大数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主要业务范围,因此,在94《公告》发布后,币圈内主要交易平台“火币网”将注册地和服务器移至海外,“币安”“OKEx”两大平台总部也转移或设立在监管环境极为宽松的马耳他。

对于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禁止行为包括:

(1)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2)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尽管94《公告》针对的对象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但监管实践中,即便非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其他机构或团体只要涉嫌从事上述行为,均会成为被监管的对象。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还将“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纳入举报范围,也侧面反映了国家对加密数字货币相关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


2、外汇管理领域

加密数字货币是基于互联网协议产生的虚拟货币,其技术特征使之能够脱离中央银行监管而全球流通。在加密数字货币流通过程中,交易方可以使用人民币在境内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又在交易平台上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以外币卖出,或者在境外使用外币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再将加密数字货币以人民币价格卖出。94《通知》发布后,交易平台基本部署于境外,因而以交易平台为通道发生的加密数字货币流通可以绕开我国外汇管制,在此情形下,加密数字货币充当的是流通介质,而不仅是支付工具,不进行外汇管理登记而以加密数字货币为媒介进行人民币和外币兑换,可能面临外汇相关处罚,并涉嫌洗钱犯罪。


此外,加密数字货币流通环节也常为各类违法犯罪高发之地,在此环节中,为交易者之间的交易进行撮合、为操控某一加密数字货币价格而组织或参与规模性卖出与买入活动、形成组织体系为加密数字货币流通交易提供服务,均具有极高违法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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