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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2021-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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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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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款对应的法律关系

1、司法实践中对各地区对于电梯安装合同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定性,部分地区(比如云南、贵州)将电梯安装款纠纷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部分地区(比如四川、重庆)将电梯安装款纠纷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电梯在各房屋建筑中的普及,电梯直接影响到房屋等建筑的使用,并且实质上电梯与房屋建筑之间已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此时已不能将电梯买卖安装视为普通的设备买卖安装。笔者认为应将电梯安装款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电梯属于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设备,电梯安装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合理推断电梯安装应属于设备安装工程,因此电梯安装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相关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

安装电梯的专业技术要求高,安装电梯也存在一定危险性,其安装效果事关建筑物的使用,涉及公共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因此电梯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工程公司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但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民事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对于承揽人的资质也没特别要求,承揽合同关系的建立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


笔者认为

鉴于司法时间中对于电梯安装款纠纷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因此在认定电梯安装欠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地区,笔者认为电梯公司在主张电梯安装欠款时,依法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案例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仅查询到四川地区有一件电梯安装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案号:(2018)川1381民初5666号),法院观点为“安装好后的电梯构成了该建筑工程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支持了电梯安装公司主张优先权的诉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笔者认为主张电梯安装公司主张优先权有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电梯安装公司能主张优先权的前提系与发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该条款中的发包人仅为案涉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

2、可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工程范围,仅为电梯安装工程部分,还是全部的工程项目。目前重庆以及四川地区已有判例裁决在整个工程项目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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