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目前处于提堂的阶段,“提堂”在香港刑事诉讼里面属于什么阶段,算正式的庭审吗?
第一次聆讯(又称提堂),裁判官在第一次聆讯中,一般不会作正式的审讯,控方会在被告人面前公开宣读被告人的控罪,并询问被告人是否明白控罪内容,被告人此时只需要回答明不明白控罪内容(并非回答认罪与否) 在处理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中,裁判官的角色并不是去求证,或像法官般去判决被告人犯罪与否,裁判官的角色是像急症室的护士去根据情况作合适的分流。而这分流的过程称为「交付审判程序」。在交付审判程序当中,裁判官需要决定控方或执法机关是否有足够的表面证据在高等法院提出检控。如果裁判官认为控方并无足够证据,可以撤销控罪及释放被告人。如果裁判官认为控方证据足够,便会安排案件转交至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 由于可公诉罪行的案情较为严重,一般来说,控方或执法机关在第一次聆讯前仍未准备充足,故控方一般会在第一次聆讯时向裁判官申请押后聆讯,以便控方或执法机关搜集证据及等候化验报告或上级指引。另外,《裁判官条例》第80A条和第80B(1)条要求控方必需在交付审判程序聆讯当日的最少7日前, 给予被告人案件中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1) 申诉书或告发书副本一份、(2) 控方拟在审讯时传召的证人的陈述书副本、(3) 呈堂文件副本及(4) 呈堂证物清单。 如审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便会有跟裁判法院以及区域法院不同的程序,因案件须由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如被告不认罪,法庭便会选出陪审团。陪审员是普通市民,并以抽签方式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选出。控方或辩方都有权反对被选出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辩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对(如有充分理由则反对次数无限)。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会由七名陪审员组成,如审讯需时较长或案件较复杂,则可能会选出九名陪审员。 然后,原讼法庭的审讯会以类似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之程序进行。陪审团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则会监管审讯中的法律及程序。因此,陪审团只须专注地聆听证人在控辩双方之主问、盘问及覆问中透露出来的证据。如有某些法律争议须在陪审团缺席下解决,例如陪审团是否应该聆听某些证供或辩方之毋须答辩申请是否成功,法官便会请陪审团暂时离席。 在控辩双方作出结案陈词后,法官会向陪审团总结案件,让他们重温双方的证供及论点。法官通常都会向陪审团解释控方须证实哪些事项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关证供则仍会由陪审团决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法官认为依赖现有证据而将被告定罪并不稳妥,法官便可能会指示陪审团在什么情况下可判被告无罪。 陪审团其后会退庭商议裁决。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决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判刑由法官而并非由陪审团决定.
02 香港的继承制度是什么样的?蔡天凤去世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由于蔡天凤在内地可能有财产,会涉及到适用内地法律吗?这个案件给我们普通人什么启示?
香港的继承分为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有遗嘱或者信托的,按照遗嘱和信托规划处理。如果没有立遗嘱的,就走法定继承程序,这一点和内地类似。相关规定可参照《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在香港法律下,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如该子女死亡则包括该子女之直系晚辈代位继承)继承,而父母不是继承权受益人。只有在死者无配偶无子女(如该子女死亡则包括该子女之直系晚辈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才是继承权受益人。本案中,蔡天凤没有处于婚姻状态中,因此没有配偶,其父母也不属于继承人,所以蔡天凤的四名子女就是法定继承人。这点也是蔡天凤遭遇危险的原因,蔡天凤没有像香港其他富豪一样,提前将自己的财产作出规划,例如设立信托,将财产装入信托基金,因此,蔡天凤的巨额财富就象是摆在一群饿狼面前的肥肉一样,随时都在诱惑这那群饿狼。可以说,金钱是万恶之源,金钱可以买到快乐,但如果金钱利用不好的话,更容易招致危险。我看到有个故事深有感触,一个人有个仇人,他想去报仇,有个智者告诉他,“你不需要动用武力去伤害他,你只需要给他一笔钱,让所有人知道他有这笔钱就行了”。后来,那个人获得了一笔钱,夜里遭遇强盗惦记,被杀害于家中。当然,这个故事是虚构的,但也给人警示,不要去诱发人性中的恶,不要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要利用好制度和法律,保护好自己。 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从 1993 年 6 月 19 日或以后去世之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与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因此,在没有遗嘱或者信托的情况下,蔡天凤去世之后,其子女会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按照蔡天凤前夫家的构想,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就享有这一笔巨额的继承财产。如果一个人的去世可能会涉及巨额财产的继承,那继承人就有产生邪恶念头的可能,就会产生犯罪动机,因此,对于掌握财富较多的人,尤其在香港,很多富豪都在生前提前设立了家族信托,将自己的财产提前放进了信托基金,对财产提前分配和管理,例如去世后,子女每个月可以领多少钱,创业可以领多少钱,“死者之手”,就算你死了,你还在管理你的钱财。如果蔡天凤提前设立了家族信托,也许风险会降低很多,因为凶手企图通过谋杀来继承财产这一目的就会落空。 另外,蔡天凤的父母长期在内地经商,媒体报道其在内地也有一些不动产物业,内地财产的继承需要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即内地的法律。动产可以适用香港的法律。
03 为什么蔡天凤离婚后仍资助前夫家的经济?是因为蔡天凤人好吗?
蔡天凤人怎么样我们无法评价,毕竟大家都非当事人。我们只能从香港的家事制度来分析为什么离婚后一方还要继续赡养另一方,这是义务吗,还是道德? 离婚的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的支付: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及财产条例》,第7(1)条,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时,应考虑:双方的收入、财产、谋生能力、经济来源等;婚姻双方未来可预见的经济状况;双方的生活水平;年龄、婚姻持续期;身体、精神状态;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作出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的给付。香港已有的判例,也显示:双方离婚后,会尽可能维持一方在婚姻内的生活水平。另外,赡养费还包括了子女抚养的需要等。对女方来说,还是比较友好的。 香港婚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但特别不同的是,离婚的时候遵循公平原则,即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会在离婚后给条件较差的赡养费,保证他或者她维持在婚姻期间的生活状态。加上蔡天凤离婚后子女由前夫家抚养,因此蔡天凤作为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有义务赡养前夫,给其提供住所或者经济支柱。当然,蔡天凤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或者双方如何协商的我们不得而知,只是根据香港的法律进行猜测。
04 蔡天凤死后其子女由谁抚养呢?听说Chris愿意抚养四个孩子?
香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制度建设是比较完善的,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虽然蔡天凤的现任男友Chris称,要照顾蔡天凤的四个子女,其照顾自己所生的两个没问题,但蔡天凤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法律上和Chris并无关系,因此,并没有法定的监护权。如果Chris确实想抚养,可能需要履行一些法律上的程序,目前孩子是由蔡天凤父母代为监护。
05 几个被告落网后并没有请律师,也不认罪,这说明了什么?
首先简述一下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香港的最终刑事检控权则落在律政司身上,并不受任何人(包括特首)的干扰,最终独立刑事检控权是《基本法》给予律政司的。《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作为前英国殖民地,香港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行使无罪推定原则对待疑犯,即疑犯在未被法庭判处有罪前,必须假设疑犯或者被告均为清白无罪。这原则贯穿香港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步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每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设为清白无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负上举证责任。亦因为举证责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辩方毋需要主动地证明自己清白无罪并且拥有缄默权,要求人身保护令权及保释候审权。另外,无罪推定原则亦要求控方所提出的所有证据均达到无合理疑点准则(beyond reasonable doubt)方可以将被告定罪;否则,在疑点利益(benefit of doubt)归于被告的原则下(另一由无罪推定原则延申出来的原则),被告会被判处无罪。 除了透过案例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香港亦透过成文法(statute)来更明确清晰地确保其原则及其延申权利获得认可及给予保障。《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一)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二)(庚)条保障不自我指控权及缄默权: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在律师到来之前,可以沉默,可以不认罪,也可以不说话,而是由检查官来负责证明被告有罪。
06 本案中几位被告没有获得保释,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保释?
另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五(三)条规定了保释权,即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应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执行司法权力之其他官员,并应于合理期间内审讯或释放。保释(类似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保释并不是一种基本权利,即使保释乃是由无罪推定原则延申出来的,由于当时并没有明文规定保释权为基本人权,若被捕人不知道他可以主动申请保释的话,他有可能被一直拘捕。但于1991年通过成立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其中的第五(三)条)便正式确定了保释权作为基本人权在香港的地位。但正如很多其他的人权一样,保释权并非绝对的人权,若警方或相关的执法机关有合理的解释(如被捕人有打扰证人的倾向),相关的执法机关可以不给予被捕人保释。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捕人可以向裁判官申请保释,若裁判官跟随执法机关的决定并拒绝被捕人的保释申请,被捕人仍可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机会,即使被拒绝,亦可每八天向高等法院再提出申请保释,直至被告人放弃该权利为止。相反,若裁判官同意并准予被捕人的保释申请,执法机关也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反对给予被捕人保释。
07 几位被告如此残忍的犯罪手段,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吗?会不会判处死刑?有没有可能回内地执行?
我国香港地区属于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澳门和内地分属于不同的法域。因此,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按照属地原则,由香港司法机关来处理本案。 其次,香港没有死刑制度,最高刑法是终身监禁,类似于我们的无期徒刑,本案中,几名被告被控谋杀罪,属于最严重的犯罪,本来就适用终身监禁,因此,虽然犯罪手法恶劣,也没有加重刑罚的空间。 香港历史上有过死刑,但1966年停止执行,并以终身监禁代替,1993年立法废除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制度不适用于香港。香港没有统一的刑法典,现行香港地区的刑法是由各种各样的条例组成的,其中最为主要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98章《罪犯感化条例》等。 香港的监禁刑的种类主要有终身监禁、有期监禁、短期劳役(针对青少年犯)、入所令(教导、戒毒、精神病)等。而非监禁刑主要包括三令(社会服务令、感化令、破产令)、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赔偿以及褫夺公权、吊销执照等。简而言之,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香港刑法已经废除了死刑。 本案中,几名被告涉嫌谋杀罪,谋杀由“预谋,杀人”组成,即由预谋的杀人,非激情杀人,也非临时起意,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结束他人生命。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监禁;至于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杀人不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杀人行为未具备预怀恶意;杀人时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杀人;依据自杀协定下互相杀死协定中的人。本案中,几名被告都年满18岁,精神正常,犯罪有预谋,提前买好犯罪工具,属于集团犯罪,因此,完全符合谋杀罪的构成要件,但具体情况仍应根据香港法院的认定。
08 为什么蔡天凤对前夫很好,前夫家仍然要犯罪杀害蔡天凤
人性的恶所致,当他们衡量了利益之后发现,犯罪所获得的巨额遗产收益远大于目前的生活所得,便会冒险,这和赌博一样,虽然赌徒明知赌钱大概率是输,但还是想赌一把大的。所以,我们普通人看到这个案件之后,必须要有所警醒,不要将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例如某天你的配偶给你买了一笔巨额保险,你就需要警惕等等。还是那句话,金钱是万恶之源,利用好金钱,不要让其成为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