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律师结合六百余件亲办劳动争议案件,及近期连续成功撤销终局性劳动仲裁裁决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之经验,为诸君整理此文,以供参考。
劳动仲裁裁决分为终局性裁决与非终局性裁决两种,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其救济渠道也不同。简而言之,终局性裁决较之非终局性裁决,其重点在于“终局”二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非终局性裁决则是十五日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何撤销不恰当、不正确的终局性裁决是需要律师及劳动者仔细钻研的重点问题。
要确定终局性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可撤销,一般可通过查看仲裁裁决内容是否为非终局性裁决内容进行快速检验,无论方法如何,其实际都是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而进行审查,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多数成功撤销裁决案件的主要理由,该条文规定是撤销终局性劳动裁决最核心最底层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终局性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这里所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般是指终局性仲裁裁决适用范围错误,将非终局性裁决内容错误的放置在了终局性裁决中。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列举了终局性、非终局性、终局及非终局仲裁裁决同时适用的使用范围,从而明确了各自适用范围,但其隐含一个根本原则,即“非终局是原则,终局是例外”,秉承着这一原则,对于未明确列举为终局性裁决的仲裁内容,都应当适用非终局性裁决。相关主要法律条文如下,读者可自行进行比对: 终局性裁决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规定:“十、 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下列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二)追索工伤医疗费。(三)追索经济补偿金。(四)追索赔偿金。” 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争议适用终局裁决:(一)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三)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非终局性裁决的规定: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规定“十一、 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同一案件分别作出终局性与非终局性裁决的特别规定: 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仲裁小技巧: 由于种种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规定的“十一、 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在实践中被限制解释为“只适用于劳动仲裁请求中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应当作非终局裁决”,对于跳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直接申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并不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属于非终局裁决内容,诸君在案件申请和处理中可适当使用该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