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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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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蒋议律师最高院案例:制毒180KG,省高院:死刑,最高院:不核准,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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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致高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蒋议律师,代理一起重大制造毒品死刑复核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书。该案中的被告人涉嫌制造180余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有二位主犯A和B均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权自2007年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虽然统一了死刑复核标准,但实践中的不核准率仍然极低(不到10%)。本案历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涉案的二位主犯A和B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要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保命的难度可想而知。蒋议律师在接受该案第一被告人A亲属委托以后,本着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细致阅览卷宗,抽丝剥茧分析案情。


蒋议律师提出

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被告人制造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系毒品半成品,不能直接吸食,其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的紧迫性明显降低,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

被告人的制毒行为和制毒进程完全处在警方的控制和掌握之下,毒品及时被查获并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


蒋议律师积极努力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约见沟通,专程赴京向复核法官当面力陈了不应核准死刑的事实和理由,递交了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书面律师意见书。并在其后持续跟进案件的复核情况,冬去春来数载,通过辩护律师专业勤勉的努力,终于取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核准死刑裁定,实现了有效辩护。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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