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违建②丨哪些违法建筑可以没收?没收后如何处置?致高司蔓娟律师专业解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违法建筑治理已然成为考验城市管理智慧的一道“必答题”。我国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包括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及罚款。其中,对违法建设实施“没收”,作为一种兼具行政处罚性与资源利用性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边界与执行路径备受关注。哪些违法建筑可以没收,没收违法建筑后又应当如何处置呢?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蔓娟律师围绕“违法建筑治理专项法律服务”主题,推出系列专业文章。在本期文章中,她就上述问题作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法建筑实施采用没收实物的处置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三)受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四)非法占地修建的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过检索发现,针对违法建筑没收的相关规定有如下条款:《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出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或者在公告期满后,依法依规追缴、收缴罚没物品,并在追缴、收缴罚没物品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仓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规定: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变卖、移交主管部门处置、赠送公益事业、销毁等。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罚没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或者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实施现场拍卖时,各执法机关或政府公物仓等应当派员参与现场监督,拍卖结果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拍卖人不得将承接的罚没物品拍卖业务转给第三方实施。(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由执法机关提出处置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处置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权属变更后的罚没财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此外,《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第10.6 规定:
执行要求:(3)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等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处理。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组织进行公开拍卖。在变卖前需要先办理权属变更,即在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先由承接建筑物的单位进行所有权人变更,此时的房产所有权人为承接单位。承接单位具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等。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被承接后,承接单位也无权进行占用、出租和出借,只应当能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对于没收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由于大多数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且部分建筑因结构、消防、质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存在安全隐患,即使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其本身不符合规划的状态及潜在安全风险并未随之消除。若此类建筑进入公开拍卖程序,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买受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关责任如何认定和追究,将成为现实难题。实践中,部分违法建筑已被销售给第三人,涉及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强制没收会损害第三人利益,实际操作中也难以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处置很考验行政执法部门的智慧。例如,有的政府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会将违法建筑变卖给没收前的占有人;有的干脆下发没收违法建筑的执法文书,但不实际执行;有的则尽量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以避免没收后难以处置的困境以及所带来的潜在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