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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6: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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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内猥亵15岁少女,一审仅判2年9个月?致高蒋议律师拆解量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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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在派出所教导员的办公室里,被执法者以“可能被拘留”相威胁,实施了包括抚摸胸部在内的一系列猥亵行为。近期,该案一审宣判,李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判决一经报道,引发全网热议:对一名利用公权力身份在执法场所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这一量刑是否过轻?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 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蒋议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细节,带来专业法律解读,为您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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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6月16日,15岁少女张某因在学校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与母亲被通知至福建宁德市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的办公室接受询问。其间,李某让张某母亲先行离开,随后以张某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进行胁迫,在办公室内对张某实施了一系列猥亵行为。

案发后,张某家人迅速报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进行勘查,从李某办公室垃圾桶内侧、其裤子裆部、警服下摆、手指指缝、藤椅扶手及毛巾等多处提取到与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的可疑斑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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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本案被告人为何构成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本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9个月,量刑是否适当?

1.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年满14周岁的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该罪的量刑有两档:5年以下或5年以上。5年以上量刑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具有“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情节,以及兜底性的“其他恶劣情节”。

2.本案被告人为何构成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追求与女性发生生殖器的自然性交,侵害的是女性拒绝自然性交的自由决定权。而本案中,李某以张某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进行胁迫,强制对张某实施了摸胸、生殖器侵入口腔抽插并射精等行为,该等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范畴,侵害的是张某除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由权,对性的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故属于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3.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量刑是否适当?

对于量刑是否适当,蒋议律师结合媒体公开报道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两方面争议:

第一,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5年以上”的刑档?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的基础刑期是5年以下,该罪升档5年以上量刑的情形主要是具有:“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情节,以及兜底性的“其他恶劣情节”。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派出所的教导员办公室一般也难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情节,一审法院判处2年9个月,显然是没有认定本案存在升档的加重情节。但刑法关于强制猥亵罪适用5年以上的升档情节中,同时规定了一个兜底性的“其他恶劣情节”,虽然“其他恶劣情节”具体有哪些,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但在本案中,结合公开报道的情况看,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主要原因有四:

是该案中被侵害对象是刚满15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已不属于儿童,但年龄偏小,身心特征十分接近儿童;

是该案中的李某利用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且系在执法过程中,利用执法场所实施的侵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民众的一般朴素认知看,来到派出所的人,都会放下了防备,觉得天塌下来都不用害怕。所以,在这样特殊环境里发生猥亵案的恶劣程度远超一般案件);

是猥亵的行为手段极其恶劣,包括用生殖器侵入女孩口腔抽插并射精等;

是对被害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张某曾以泪洗面,情绪低落,且出现多次离家出走,自伤自残甚至表达自杀念头等情况,可见该事件对孩子及其家属都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如此几个情节结合起来,应当可以认定为符合“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足以升格法定刑至5年起算。

本案在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在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且没有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法官能否主动认定和适用该情节。

蒋议律师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对于刑法的兜底规定,在司法解释缺位的情况下,并非就一律不能适用,而宜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社会的一般经验法则,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判断是否达到了“其他恶劣情节”的程度),然后依法作出是否适用该情节的裁判,以充分展现司法裁判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从极为严谨的角度考虑,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无法与该案中的情节对应,而只能在5年以下的刑档量刑,但考虑到该案李某存在的上述几种从重情节都超出了一般的严重程度,且李某并未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本案也可能存在量刑偏轻,从宽幅度不应该这么大。

该案一审判决对李某从轻处罚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李某认罪认罚,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就真的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呢?未必!

临场的认罪认罚也有可能是情势所迫。被害人父亲在抗诉申请书中也提到,李某在首次庭审时,明确拒绝认罪认罚,是直至第二次开庭“才迫于完整证据链的压力而认罪认罚”。且除被告人在开庭时说了一句“对不起”外,被告人及其家属、包括涉事的派出所都没有向被害人表示过任何的歉意。这种案件,只有认罪认罚,没有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也没有做出任何经济赔偿的意思表示(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赔偿能力),对其如此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实在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所以,在办理有关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成年被告人的从宽处理也需要谨慎。故本案即使适用5年以下的刑档,一审判决对被告人2年9个月的这一量刑,也没能充分体现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该刑期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较,存在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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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个案的法律思考:当执法者逾越底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这个群体实行特殊保护,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历来也是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

本案涉案人员、案发场所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公众对于公安派出所执法权威的合理信赖与心理期待!一般而言,一个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否,只关乎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但于本案而言,案件之所以让公众产生如此的关注和热议,除了对被害人张某不幸遭遇的同情和对案件本身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关注外,可能更让公众揪心和焦虑的是,公安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威机构,本应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神圣职责,但却竟然发生了如此不堪和不可想象的恶行,不仅让警徽失色,更让民众情何以堪?

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当执法者成为加害者,受害者该向谁求助?在派出所里都能被警察猥亵,咱老百姓还能相信谁?还能依靠谁?这种信任的崩塌,比2年9个月的刑期更难以修复。也基于一般的同理心原理,如果这样的恶行得不到严厉的惩治,那么,今天的被害人是张某,明天就有可能是我们每一个人……

据悉,被害人张某家属近日已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希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一审畸轻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还他们一个公正和公道。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期待本案最终能够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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