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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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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商业租赁前沿洞察,致高曹婧、阳智鑫律师详解新条款、新实务与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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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赁市场,正在经历一场深层变革。

受宏观经济走势、产业业态迭代、线上业态分流及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传统长周期固定租金租赁模式已然难以适配当下市场需求,出租方与承租方利益博弈加剧、权责平衡难度持续加大,各类创新租赁交易模式与新型合同条款应运而生。

在此行业新形势下,精准厘清租赁交易底层法律逻辑,紧跟最新司法裁判尺度与政策导向,既是商事主体规范拟定租赁合同、优化交易架构的前提,更是高效化解租赁纠纷、筑牢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关键。

本文中,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婧律师,阳智鑫律师将立足2026行业实务前沿,围绕商业租赁全新条款规则、实操落地难点及新型法律风险三大维度,结合实务痛点与裁判趋势展开深度梳理与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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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革新复盘:典型条款内容与适用

(一)租金浮动条款

传统商业租赁合同中,租金多采用“固定租金+定期递增”模式。然而,市场不确定性加剧,催生了一种更具平衡双方风险的核心工具——“租金浮动条款”。

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与解释,在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清晰的主流裁判路径。法院普遍尊重当事人关于租金浮动的约定,但更侧重于审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通过实际行为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动摇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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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租金条款的效力和认定,需要考虑通知义务、调整范围界定、参考指数、计算方式,单方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同时考虑是否存在情势变更因素、当事人是否默示接受等。

因此“浮动条款”是为了达成商业目的和符合市场变化情况的条款设置方式,但其适用的总体框架不能突破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重视合同稳定性的审判思路、区分商业风险承担和“无法预见”等框架,是与实际履约情况强关联的。

司法案例观点参考:

(2023)吉民再158号:关于租金浮动条款的履行与违约认定,判决维持合同效力,不支持单方解除。

(2025)鄂0115民初5045号:支持情势变更,变更递增条款。

(2025)川0106民初7160号:协商降租后认定已协商变更,不支持恢复原标准。

(2025)沪0118民初2019号:市场波动认定为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2024)桂0422民初3831号:合同约定浮动租金,但出租人长期未主张上浮,法院认为长期未主张权利并接受原租金的行为,构成对原递增条款的默示变更,双方已达成维持原租金的合意。

(2023)沪0112民初50176号:不能以合同签订时的租金与某一时点的市场租金进行简单比较来认定“显失公平”。

综上总结,租赁关系建立时,考虑市场变化因素设计租金条款,是当下非常符合商业目的和实际的交易安排。但务必注意相关条款的有效认定还需持续关注和考虑实际履约情况和相关因素,整体是配套行为,切忌“万能合同模板”的单一理解。

(二)转租与合同解除

商业租赁中,承租方的转租权以及违约行为对应各方行使解除权的问题,是这类法律争议中一直以来的重点领域。

这类问题的风险,在实务早期往往是合同约定没有意识到需要设置条款限制或条款限制不完善,后续履行中又与条款约定不一致,例如没有转租权而擅自转租,导致争议。此后,该问题随着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的变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16条至7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有以下典型调整:

1.转租中的两种形态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经同意的转租不切断原租赁关系,承租人仍对出租人负责;未经同意的转租,法律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但并未直接否定转租合同本身的效力。

2.转租中的“默示同意”与出租人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这要求出租人必须积极行使权利。

3.转租期限超出原租期的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转租期限超出原剩余租赁期限,超出部分无效,但另有约定除外。即转租方和承租方之间仍然可能有效,但不能对抗出租人。

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违约程度”审查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是否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司法实践引入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审查标准。在(2021)鲁民终477号入库案例中,法院指出,即使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也应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该案中,承租人欠付三年租金,且经法院调查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约能力,其违约行为已导致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合同。

因此,在诉讼中,不仅要证明解除条件成就,更要重点论证对方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及对合同目的的损害。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情势变更的“高标准”认定

在(2021)渝05民初1304号案中,承租人主张网络电商冲击、周边竞争加剧、物业老旧等构成情势变更,请求调减租金。法院逐一驳回了这些理由,认为电商发展、市场竞争均属可预见的商业风险,物业老旧非出租人过错。情势变更旨在解决“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非为一方当事人的商业决策失误提供退出通道。

2.不可抗力的“部分免责”与公平原则

新冠疫情被普遍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其法律后果并非一律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2020)甘0103民初2404号案中,法院认定疫情对餐饮业构成不可抗力,但基于公平原则,并未支持承租人全额免除租金的请求,而是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在(2020)赣1121民初621号案中,法院更是精细地酌定免除停业期间50%的租金,并指出合同约定的“无论盈亏均须支付租金”条款旨在排除商业风险,不能对抗不可抗力。

因此,对于扩大部分损失由谁承担,往往在修改合同时,根据必要性,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条款。

(四)ESG/绿色建筑条款

从现有规范来看,我国尚未在国家法律层面强制要求所有商业租赁合同必须包含ESG或绿色建筑条款。当前的规范体系主要围绕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管理和信息公示义务展开,义务主体多为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而非租赁合同的双方。

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显著变化。法院在处理与绿色环保相关的合同纠纷时,开始积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表明,即便合同无明确约定,绿色环保也可能成为解释合同、分配权利义务的默示标准,从而对商业租赁产生实质性影响。

2023)京0112民初13232号入库案例:法院直接援引民法典的“绿色原则”,驳回了业主在院内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请求。法院认为,业主已租赁了专门的新能源车位却未充分利用,转而要求在普通车位安装,此举“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五)其他适用上关注的问题

第一,商场/出租方审查义务升级,关联预付式消费新规适用;

第二,增值税率调整对跨期合同的影响;

第三,维修责任的司法裁判口径;

第四,灵活性条款中涉及免租期及提前退租等问题;

第五,存量商办涉及改造的条款变化;

第六,租赁关系中涉及腾退的处理风险和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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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施策:实务难点与合规应对

实务中,商业租赁常见流程结构:

1.基于前期商务谈判已经确定合作,基本商务条款设置相对完备,合同要素齐全(这部分实务参考已非常多),律师审查文本合法合规性;

2.商业租赁关系合同履行;

3.争议发生后,委托发函、谈判及启动司法流程。

在此情况中,需要特别提示,合同前期特殊条款设置和实际履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前期安排的预见性是否充分且符合实际;第二,履约中可能构成“默示认可”和“实际履行行为变更约定”;第三,履约中对应的违约事实确认和责任归属,对于后期争议解决和解除效力认定,才是直接关联。

合规管控重点环节审查建议:(要点不算新鲜,但就是反复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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