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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16: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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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债、隐匿收入转移财产?致高胡烨律师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要点与控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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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被执行人“假离婚”净身出户、把房产过户给亲属、经营收入转入他人账户……胜诉权益长期无法实现,是许多申请执行人面临的现实困境。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确保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1030日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202571日,“两高一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程序衔接与自诉规则。

拒执罪如何认定?证据怎么收集?公诉走不通怎么办?

致高律师事务所胡烨律师立足于上述规范,系统梳理拒执罪的实践审查要点,并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可操作的控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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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实践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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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逻辑起点:犯罪主体与对象范围

(一)犯罪主体范围

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根据《解释》第1条,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以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根据《刑法》313条第2款,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规定处罚。

(二)犯罪对象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但需注意,人民法院主持下作出的调解书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拒执罪的行为对象,只有为执行该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才为本罪对象。此问题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中已有明确,实践中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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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核心要点一:“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的能力

根据《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但有论者指出,我国目前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法院发现财产能力有限,被执行人往往不会主动如实申报财产,需要司法机关行使调查权来查证。而法律并未赋予法院相应的侦查权力,因此法院在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前通过自身力量认定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认定方式:结合财产申报与财产信息综合判断

实践中,法院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1、财产申报情况: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301-002号)

2、网络查控结果:通过先前诉讼程序等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是查明财产状况的重要途径。

3、生活消费记录:被执行人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后,仍有高额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行为的,可佐证其实际具有履行能力。

4、经营状况与资金转移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301-003号)

(三)部分能力是否属于有能力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301-001号)

(四)能力认定的时间节点

1、关于“有能力执行”的判断时间,实践中曾有争议。但现在确定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为起算时间点。(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301-001号)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301-001号)

2、关于“起诉前”转移财产的问题:《解释》第6条将规制起点限定为“诉讼开始后”。上述刘某海案件的裁判要旨指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33.jpg


审查核心要点二:“拒不执行”的行为类型

《解释》第3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基础上,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形成三大行为类型:

(一)财产处分类

1、恶意处分财产权益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恶意减损责任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妨碍行为类

1、证据妨害类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报告制度妨害类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3、强制执行制度妨害类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三)暴力拒执类

1、消极或积极阻碍执行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18-5-101-004号)

2、毁损、抢夺执行财物或证件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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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审查要点三:拒不执行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有因果关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30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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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审查要点四:情节审查

(一)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解释》均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301-001号)

(二)升格条件:情节特别严重

两高《解释》第4条规定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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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查要点:量刑情节的把握

(一)从重处罚情节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类案件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从重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二)从宽处罚情节

两高《解释》第11条明确了从宽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3、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2024-05-1-301-003号)

(三)案外人共犯责任

《解释》第8条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为追究协助转移财产的亲属、关联公司等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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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控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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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路径:优先推动,程序前置

步骤一:向执行法院提交《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首先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移送时需附五类证据材料:

1、身份证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的身份信息证据;

2、义务证据:负有执行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

3、能力证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的证据;

4、行为证据: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

5、情节或后果证据: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证明。

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步骤二: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材料,审查立案

根据《意见》第5条,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移送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并应书面反馈不立案理由。

步骤三:检察监督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超期未答复,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法院提请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根据《意见》第7-8条,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可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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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路径:公诉程序受阻后救济

1、自诉启动条件:

当公诉程序受阻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启动自诉程序。根据两高《解释》及《意见》第11-13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前提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又出现不予追究情形(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等)。

管辖法院: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自诉材料清单:

1刑事自诉状

2)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3)执行法律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4)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材料(财产状况、转移行为等证据);

5)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依据:《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或已提交控告但超30日未获答复的证明材料;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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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要点

无论是公诉路径还是自诉路径,证据收集都是控告成败的关键。申请执行人可依托以下途径获取证据:

1)收集财产变动证据;收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或裁判生效后的财产变动证据(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股权变更登记等)。

2)依托先前民事诉讼依法网络查控:固定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查控记录。

3)收集行为证据:被执行人隐匿行踪、虚假申报、无偿赠与近亲属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4)保留过程性材料:保留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书面依据(如《不予立案决定书》),若公安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超期未答复,建议通过邮寄(保留回执)或要求出具书面凭证等方式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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