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结婚8年3孩均非亲生”离婚案持续引发社会热议。当事人韦先生与妻子侯女士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直至今年4月亲子鉴定揭晓真相,才发现自己倾注八年心血抚养的孩子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
这场颠覆认知的婚姻悲剧,不仅刺痛了公众对家庭伦理的朴素情感,更将“欺诈性婚姻”“欺诈性抚养”推向舆论焦点。
日前,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观察”特邀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昔弦律师,围绕该案进行深度解读。

夫妻的忠诚义务何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确立了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
但该条款属于婚姻家庭编中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忠实”的具体内涵和违反后果作出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忠实义务在【性、情感、身份、诚信】方面体现,核心内容包括:
(1)不得重婚;
(2)不得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即“与他人同居”);
(3)不得实施婚外性行为;
(4)不得故意隐瞒可能影响婚姻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实(如隐瞒子女非配偶亲生),不得将明知非配偶亲生的子女长期交由配偶以父亲身份抚养。
单纯的情感疏远、日常争吵或一般性暧昧交往,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反忠实义务。

“欺诈性婚姻”“欺诈性抚养”,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以“欺诈”为由撤销婚姻的独立制度,虽然有规定因胁迫结婚和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没有涵盖本案特殊的情形。
实践中通常以“欺诈性抚养”进行评价和追责。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未告知丈夫,而使其承担了抚养义务的行为。
实务中,欺诈性抚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一般是隐瞒真相的妻子,但也存在妻子与被抚养人的生父合谋欺诈丈夫、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

韦某诉求法院会不会支持,会有哪些现实考量?
韦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多年来支出的生活费、奶粉钱、教育费等全部抚育开销,另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他的诉求,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支持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如下:
离婚请求:如若确定三名子女均非亲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返还抚养费请求:法院大概率支持返还,但金额可能并非丈夫主张的全部八年支出。法院通常会区分可明确核算的特定支出(如教育费、医疗费、奶粉费等)与难以区分的日常生活共同开支,并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共同属性、丈夫是否自愿抚养、子女实际受益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金额需结合过错程度、隐瞒时间、子女数量、对丈夫造成的精神伤害等因素综合酌定。金额差异较大,需根据个案情况判断。
前提条件:上述请求获得支持的关键前提是——女方明知子女非丈夫亲生且故意隐瞒。若无法证明女方的主观明知和欺骗故意,丈夫的请求将受到较大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