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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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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辩护的感性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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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官到刑辩律师,除角色变化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仍然带有检察官办案的影子。


不喜欢去迎合委托人喜好,也不喜欢去粉饰案件走向。在不熟悉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前提下,不给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多年后,或许我也会改变,趁着没变之前,写下角色转变后的职业感悟。这些感悟更多是一些感性认知,或者是自身执业亲历性写照。


一、律师是刑事诉讼进程的参与人

无论怎样改革,刑辩律师大概率上只能是适应。

几十年的司法进程,以改革本身的沿革来看,从解决社会纠纷的职业化,到法律从业人员专业化逐步过渡,而后在二者之间循环。

一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法庭审理活动的中心地位,强调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法庭的审判中心主义。

它对律师的案件证据把握和事实论述及法律分析能力提出很高要求,更能显示司法人员的责任担当。

如此,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会得到强化,优秀刑辩律师会“酒香不怕巷子深”。

另一方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检察官对案件整体走向的把握。用学者们的话说,这是一项由检察官主导的“压力型”制度,既可简化办案过程,也可让法院对签署认罪认罚协议的案件直接判决有罪。

当然,从网络报道的“典型”案例看,也可能存在例外。

律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更多的是制度设计的参与人——此处不涉及价值判断。


二、所谓协商式辩护,只是律师们的一厢情愿

遇到多起案件,检察官明确告知辩护人,案件有考核任务,不会退侦,不会延期。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顺利,可以当面和检察官沟通一到两次。

沟通过程中,辩护人表达观点,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检察官不会表达实质性意见——检察官会说,律师意见我们认真听取,是否采纳会进行讨论和汇报。

用刘哲检察官的话说“现在责任制的问题是权力没有了,仅剩下责任了。司法官个人决定不捕不诉不判的权力几乎是没有的。”

“办案有效时间很少,很多基层承办人一周没有几天有效工作时间,要开全系统会一次,院里大会两三次,部门会一两次,其他会一两次,哪个会不参加都会被批评;还要完成这种调研、信息、简报、表格、征求意见、汇总情况、新闻线索、自查报告、总结小结等等,每周能一两天完整工作时间就很不错了。这一两天还要应对必要的提讯、出庭,最后剩下阅卷、打报告、研究案件的时间非常少,只能利用一些边角余料的时间,在不同会议的间隙开展工作。”

无论什么样的规律和原则,把案子办好才可能总结和提炼规律。否则,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办完一件案子,少了一项任务。

如此,律师却很难把握辩护工作节奏。因为辩护人根本不清楚检察官此时正在急于应对哪一项工作,检察官对辩护人的意见是否能够认真听取。检察官内部讨论和汇报过程,律师是不可能知晓的。


三、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件审查逮捕案件,除去周末,检察官仅有5天办案时间,且同时会办理多起案件。留给办案的时间很有限,律师在这个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仅能通过会见自己当事人了解案情。

如果遇到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根本不知晓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也难以从全案整体把握案件。此时,辩护律师如果无法快速提炼案件焦点,准确把握构成要件要素,很可能被信息不对称的程序事实所迷惑。

在有效办案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刑辩律师需要在与检察官沟通之前,做好充分准备,针对自己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此罪,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等等,提出辩护意见。

特别是在审查逮捕期间,基于案件信息不对称的背景,检察官不会与辩护律师全面沟通案情。更多的是辩护人提意见,检察官倾听。

常见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会很快寻找律师。家属对案件信息掌握,要么全然不知,要么一知半解,可以简单说出一些信息和线索。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及时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了解案件信息,最清楚自身在案件中的角色。

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案件信息,向其解释法律,辩护人才可能逐步在脑海里构建案件基本面。进而,在已知信息的前提下,梳理辩护思路。此后,再通过会见,与当事人交流辩护思路、核实案件信息。

通过短时间内多次会见,并及时梳理辩护意见。而后,当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及时向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争取与检察官当面交流辩护意见。


四、先于检察官熟悉案件

基于检察官办案时间和精力有限,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先于检察官精细化阅卷,详细梳理案件信息和有力辩点。力争在检察官对该案思路还未定型之前,最短时间内向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甚至,可以将律师阅卷整理出的证据梳理,书面向检察官提交。民商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敬业的律师会详细论证争议焦点,如果法官认为代理律师观点可采,甚至可能直接抄写律师的代理意见。

同理,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基于在案证据,不带感情色彩和角色偏差的论证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

在检察官还没有形成最终意见之前,辩护律师先一步全面把握案件,并将基于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官。

这样的辩护方式,很可能会让检察官形成一种“前见”。这样的意见进入检察官脑海后,检察官自身在阅卷、办案过程中,很可能不自觉的在案件信息中寻找辩护人意见的印证点。

当然,这样的辩护意见本身一定是相对客观的,依据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总结、提炼而成。可以在案件疑点的基础上进行疑罪从无辩护,更可以基于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辩护。

反之,如果辩护人不基于已有证据,而是依靠主观猜测、臆断,或仅依靠自己当事人供述,进而书写想当然而当然的辩护意见。这样的辩护意见既没有参考价值,更不具有可采性。


结语:

刑事辩护之路艰难而曲折,律师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且很多时候还无法被家属理解。

他们在人生的艰难时刻遇到你,很短时间内会多次与律师交流,律师会在短时间内了解一个陌生的家庭和立体化认知一个陌生的人生。刑辩律师会承受很大心理压力。

如果靠忽悠来迎合当事人,未来的路会越走越窄。

如果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及时吃透案件证据并梳理辩护意见。既会丧失当事人的辩护机会,更会增加职业挫败感。说重一点,也是因无效辩护而发生的诉讼事故。

在认罪认罚制度大背景之下,刑事诉讼进程中,并不排斥出现一些证据不足而定罪的所谓“疑案”,这是司法进程可以接受的成本。

然而,如果因为律师不尽责,而致使你所代理的案件正好成为时代发展的成本,这是无法容忍的。

也许未来的路会有更多荆棘,但至少要把今天的路走好。这既是对今天的尊重,更是明天有勇气走下去的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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