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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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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辩律师的道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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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在我们的文化中,从其产生之初就有被质疑的可能性。

古代的“讼棍”多指为人辩冤白谤的刑辩律师。

即使在当下,仍然可以见到这样的质疑。前段时间因为北京的法检系统公招报名遇冷,光明网还发文对刑辩律师冷嘲热讽。

不可否认,刑辩律师这个群体有靠“捞人”发财的,也有因诈骗入狱的。

这个群体,更多的却是因热爱这份职业而在默默耕耘。

刑辩律师这个群体,它与我们社会上的其他职业一样,存在着就有它的合理性。

当然,存在着也可能会遭受不同角度的批判,有则改之,无则听之。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也愿意自我解剖,以人为镜,不改初心,与同侪戮力前行。


1、刑辩律师为“坏人”辩护

国家法律设置了用公权力打击犯罪的制度,同时设置了律师为这些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辩护。

所以,刑事辩护是制度设置的产物,它并非一个拟人指代,并非乘人之危、坑蒙拐骗、甚至唯利是图的人格化象征。

相反,成为律师的门槛并不低。成为专业刑辩律师也并非一朝可及,如同万千职业一样,它仍然需要多年学习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同理,刑辩律师一样会爱惜自身羽毛,珍视职业荣誉。

“坏人”是一个价值判断,并非事实判断。刑事司法活动正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即使曾经干预过司法活动的人,当这些人真正成为刑事法庭的被告时,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仍然是辩护权,也希望有一位尽职的刑辩律师为其辩护。

美国著名的刑辩律师德肖微茨说:“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2、睁着眼睛说瞎话

遇到过一些公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尊重事实,公诉人的证据体系已经可以得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什么辩护律师非要试图阻断公诉人的证据体系。

犯罪事实不允许推论,只能由证据进行证明。

并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它不是民商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

国家设置辩护律师这个角色,就是允许辩护律师从指控方的证据体系中阻断证据链条。从而,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实现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尽职负责,可能会让公诉人感觉工作量增大,也可能引起公诉人反感。然而,这样的角色和职业对抗,并不影响刑辩律师自身也是在维护社会正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诉讼进程由司法人员推进,既然由人来推进一项生杀予夺的权力,从制度设置上讲,就应当允许局外人质疑这样的大权是否公正,允许有另外的人来与这样的权力进行对抗。

这也是刑事辩护的本质。既然有这样的角色设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刑辩律师也可能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对抗可能不可避免。 

当然,刑辩律师从来没有想过把公诉人当作职业对手,更没有认为公诉人是自身的职业对手。如果国家没有控辩审的法庭设计,就不会有公诉人,更不会有刑辩律师。即使有指控犯罪的其他形式,它已经不属于现代法治要义。

同理,法庭上少了辩护人,法官也就少了一个听取不同声音的渠道,公诉人也可能少了几分职业精进的动力。

我所见到的很多刑辩律师,他们以优秀公诉人为师,长期阅读优秀检察官书写的文章和书籍。包括我自己,对身边的刑辩律师也时常推荐最高检推出的很多规范性文件,比如公诉人出庭指南、公诉人举证指南等等。

如果认为刑辩律师“睁着眼睛说瞎话”,这首先就把刑辩律师等同于异类。实质上,有了优秀的刑辩律师,也可能让法庭上的公诉人感受到法律人的荣誉。

同理,向优秀公诉人学习,一样会让刑辩律师感受到知识和技能的尊荣。在切磋中精进,法律职业才可能有其生命力。否则,更可能流于相互排斥的职业定位。

在同样的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下,我们的刑事法庭才可能与实质正义更加接近。


3、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

如果不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辩护,每一个人,包括坐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检察官、法官、甚至律师,都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

2020年云南砚山的李存英法官,在院领导的干预之下,李存英法官因不经立案、不经过开庭审理、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而制作478份民事裁定书给某农村信用社,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最终被判处刑罚。

如果严格执行刑法规定,这样的枉法裁判行为已经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然而,司法人员最终回到案件背景,考察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处这位曾经的法官免予刑事处罚。

网络上称这位法官的遭遇——你不办,就办你——流泪的八零后女庭长。

田文昌律师曾举例说道:“一个重要岗位的哨兵不能擅离职守,对眼前发生的其他事件去见义勇为,从表面上看,他似乎麻木不仁,违背社会道德,但是如若不然,却很可能由于顾此失彼而损害全社会的更高利益。”

其实,当我们回到人生轮回时,我们首先明白的是——我们最终都是会死的。当我们向死而生时,我们仍然有勇气好好活下去,那是因为我们对自己的人生和职业有某种虔诚的卫道精神。

如果不认真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利,正如辩护权一样,很可能在自己或亲属需要辩护权时,要么出现无助的哀求,要么出现人格分裂式的同样去寻求优秀的刑辩律师。


4、刑法仍然有其道德面向

不可否认,站在朴素的道德标准点时,刑辩律师为“坏人”辩护,甚至为某些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刑辩律师很可能被公众当作“第二坏人”。

如此,刑辩律师可能被公众认为是道德上的“矮子”。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看似“偏离”朴素的道德,正是为了得到更合理的道德。法律本身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承担了前法律状态下道德评价的一些功能。

比如,在性侵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会认为,如果女方都选择了报案,连自己的名誉都不要了,肯定就存在性侵事实。然而,即使有那么多的道德选择可能性,法律仍然要求司法办案过程严格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

如果立论于道德评价,不考虑案件事实和在具体场景下人的行为可能性,则很可能从人品和人格上否定被告。那么,以此为前提推进的刑事诉讼进程,直接从在案证据中挑选有利于指控的证据,而有意无意的忽略对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这才是对被告的最大不道德。

无罪判决比例少,不等于真的就把案子办成了铁案。

一是社会进步和发展允许司法进程存在沉没成本。

二是将一些疑罪从无的案子当作疑罪从轻处理掉。

看一看前些年那些“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案子,当年“刀下留人”已经是刑法打击最温暖的面向。云南的公安民警杜培武在法庭上带着血衣去喊冤,如果不是找到真凶,很可能就是一件铁案。


结语:

刑辩律师是一个职业群体,有其自身的职业定位和职业规则。如果刑辩律师确实存在违反职业规则或法律的行为,自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然而,如果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刑辩律师,而立论的依据仅仅是为“坏人”辩护,就如评价医生不应该为“坏人”治病一个道理。

现代法治文明给予被告人合法辩护的机会,“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趋势下,当事人不自行委托辩护人,国家也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从程序设置的逻辑上讲,为“有罪的人”认真辩护,并不是“不道德”的,这恰恰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而程序正义才是司法活动的“道德”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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