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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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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解约诉讼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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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随着国内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平台、MCN机构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主播跳槽、解约的现象屡见不鲜,所引发的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本文将主要围绕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以加深读者对该类纠纷的了解。


二、主播解约诉讼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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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在官方网站查询,该类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从2017年开始,该类案件数量呈直线式上升,这与我国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2、案件分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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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的地区分布来看,该类案件分布的地区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或娱乐业发达的地区,如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分别占比16.54%、12.60%、8.19%。浙江省、湖南省,分别占比8.19%、7.1%。


3、案件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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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案件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看到,该类案件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00件,标的额达到2千万以上的案件有9件。


三、主播解约诉讼案件法律分析


1、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MCN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不同,决定了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完全相同。其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独家直播协议,无MCN机构的参与;第二种,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再在MCN机构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第三种,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独家直播协议,再由网络直播平台为主播指定MCN机构。

因合作模式不同会导致法律关系不同,故不能对其一概而论。而在实践中,MCN机构凭借专业化的组织团队和多元化的变现能力,获得了各大视频及内容平台的青睐,已占据各大平台的半壁江山,大部分主播为谋求自身发展都是采用第二种模式即与MCN机构合作,故在此,我们仅对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与论证:


1.1、劳动关系

目前,对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仍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该《通知》可看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

故在司法实践中,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签约目的来看,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首先,该类合同的名称通常为《合作协议》、《独家代理协议》,而并非是《劳动合同》;其次,在合同内容中,通常有“展开合作”、“作为合作伙伴”、“互利共赢“等条款,该类条款通常会成为法院认定双方签约目的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无明显的人身从属性:主播的直播形式、直播内容、直播场所都由主播自主决定,体现了主播个人极大的自由意志,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考核、控制等,MCN机构也不为主播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无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主播的收入由自身的粉丝量、流量、打赏金额决定,而与MCN机构之间并无太大关系。


1.2、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主播与MCN机构之间通常被认定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签订的合同95%以上都会被认定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综合性合同,该合同同时具备居间、委托、行纪合同的特征。

在主播与MCN机构的关系中,MCN机构通常充当“经纪人”的角色,通过签约大量的网络主播,利用自身在该领域的资源和技术,为主播提供包装、宣传推广等服务,为主播提高知名度,增加粉丝量,给主播带来直接受益,自身也以“分成”的方式从而赚取佣金或服务费。

该合同中通常约定:“由MCN机构全权代理主播的直播事宜,独家安排主播的直播工作;收益分成比例及方法;主播违约的高额违约金等”。因此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兼具委托、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等内容的综合性合同,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该类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2、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

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MCN机构/直播平台违约。在MCN机构/直播平台违约的情况下,主播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在实践中,MCN机构/直播平台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一般并未约定主播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故主播一般难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而只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无需以合同中的约定或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为前提,包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和迟延履行义务等情形。且在法院判例中,从主播诉请内容来看,大部分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为MCN机构/直播平台未依约履行提供培训、运营等义务。

第二种,主播违约。MCN机构/直播平台在对主播进行培训、包装、推广的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使主播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逐渐扩大,收益逐渐增加后,主播因为想要“跳槽”或“独立”等其他原因而与MCN机构/直播平台解约。此时,主播是违约方,无法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但在实践中也可根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显失公平、事实上不能履行等理由请求解除合同。

无论是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形,网络直播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活动,而MCN机构/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作也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旦主播提出解约并表明双方无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时,则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即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也难以执行。故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来说,法院判决解约的可能性极大。

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概况一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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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中的违约金

在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中,案涉合同在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 主播返还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

  • 直接约定一个具体的违约金数额,该数额通常较高;

  • 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如以主播获得收益的倍数确定违约金数额;

  • 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较高者为准;

  • 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

以上几种类型的违约责任,MCN机构/直播平台可能单独选择一种或同时选择若干种以上的违约责任适用。

直播行业是“用户为上帝”、“流量为王”的行业,主播是MCN机构/直播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机构或平台会不惜斥巨资挖人,会为主播提升人气、实现商业变现花费大量成本。若主播跳槽,对机构或平台产生的损失包括投入的成本、预期利益的损失等都是难以预估的。故为了避免主播任性跳槽对机构或平台产生影响及为防止日后一旦涉诉对损失难以举证,机构或平台在与主播签约时通常会以高额违约金来约束主播。

主播与MCN机构/直播平台约定违约金金额一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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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MCN机构/直播平台主张违约责任时,法院一般如何确定违约金金额?

根据对近年来该类案件生效判决的分析,法院在最终判决违约金金额时主要是用以下几点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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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为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当。故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若过高,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调减。如(2020)鄂01民终5969号判决书这样写到:“虽XX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因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但网络主播属于XX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在X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确切实际损失的情形下,以主播XX获得的基础费用和虚拟礼物分成平均值作为参考,并考虑此主播的影响力及协议未履行期间,酌情认定XX向XXX公司支付违约金XXX元。”

主播解约诉讼案件中法院对违约金金额判决情况一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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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法院最终判决高额违约金的案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王者荣耀第一人”称的江某支付虎牙公司4900万违约金,故主播也不能认为法院会酌情调减违约金而恶意违反合同约定,任性跳槽。


结语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管理规范,对此类案件在法律法规层面有了规范和法理的支撑。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播跳槽、解约等现象仍处于初步研究的阶段,但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的出现,也推动了直播行业良好秩序的建立,也昭示着国家对于直播行业发展的重视及引导、保护新事物、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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