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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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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原物无法返还权利救济探析

摘 要

执行程序中原物无法返还或原物毁损,执行机构终本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

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

5、《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简称《案由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简称《立案审判执行协调运行意见》。

一、讼争背景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判项下往往涉及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民事判决书的判项还涉及责令履行交付义务,配合办理财产权证义务,积极履行作为义务等。如货物买卖中,人民法院判决出卖人限期交付货物;房屋买卖中,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或转让人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定期探望未成年子女等。本文笔者尝试探讨原物返还或原物毁损的权利救济问题,对于其他民事责任问题不再探析。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判后,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一审人民法院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涉及仲裁裁决案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处置问题

执行机构审查立案并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原物义务,执行机构应当强制执行。若原物灭失或无法返还时,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呢?黄某女和刘某男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男返还手机,因案涉手机损坏无法返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查验并确认手机无法开机已经损坏,执行法官多次组织执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后,作出(2021)粤0112执58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执行程序中,若原物无法返还或原物毁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执行机构应当及时终结执行,避免执行当事人闹访和缠访。鉴于审执分离基本原则,执行机构仅实施执行实施权,而没有职责对原物或原物毁损的程度进行价值认定或责令赔偿。当然民商事主体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自由处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折价赔偿或执行和解。

三、请求权基础问题

当原物无法返还或原物毁损时,显然申请执行人权利已经遭受损失,其权利属性和类型属于哪种权利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生效裁判已经确认将案涉手机的权属确权给黄某女所有。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而赋予申请执行人物权权利,申请执行人享有物权特性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被执行人无法履行返还原物义务,申请执行人如何依法起诉呢?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仅规定可以有效执行原物返还问题,对于不能执行原物返还未作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权利,《立案审判执行协调运行意见》第14条作了类似规定,《执行规定》第41条也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权利。

前一个诉讼源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男女双方各自专有财产相互返还,后一个诉讼源于未履行生效裁判法定义务。鉴于其请求权基础不同,前后两个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笔者不可否认,双方当事人撕裂的社会关系再次面临撕裂,第二场诉讼对抗将更加激烈。

四、诉权保障问题

因原物无法返还而起诉赔偿问题,其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自执行机构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开始起算。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当属于原被告诉讼地位毋庸置疑,特殊案件中原生效裁判罗列的第三人和不负有原物返还义务的诉讼当事人是否应当罗列为本案第三人呢?笔者认为,基于生效裁判罗列的第三人,即生效裁判未判决确认负有返还原物义务的诉讼当事人,其享有生效裁判履行情况的知情权,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应当作为第三人进行罗列参与本案诉讼。

鉴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管辖,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申请执行人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还是《执行规定》第41条均未规定管辖法院。笔者认为,执行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均可依法管辖。法理分析:一是案由决定管辖法院。基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已经赋予申请执行人物权,选择物权确认的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均缺乏必要性;执行程序已经查明原物无法返还,申请执行人没有必要再选择返还原物纠纷案由;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恢复原状纠纷案由。财产损害赔偿优先适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审执联动问题。本案证据材料中必然涉及执行机构档案材料,执行申请和立案,执行笔录和执行裁定应当列入证据材料,便于审判机构函告(沟通)执行机构以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等。三是查财找人问题。作出原物返还生效裁判法院,原物返还执行法院,财产损害赔偿法院一致性,便于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和联系当事人,也便于人民法院调判结合,及时定纷止争。四是侵权问题。鉴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侵害物权,处理管辖异议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返还原物义务,并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物权,执行法院所在地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地。

五、裁判思路探析

原物灭失或原告毁损属于侵权责任要件中的原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返还原物或原物毁损属于侵权责任要件中的结果,至于原物灭失或原物毁损的原因不属于本案评判范围,若被执行人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原物灭失或原物毁损,被执行人可以另案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财产价值认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笔者倾向认为不必要也不具备启动鉴定条件,应当考察财产交易时市场价格。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2民初2356号案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4566号案件,审判机构均未启动司法鉴定,直接认定原物财产价值。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交易之初,约定买卖合同和股权(含物权所有权)转让时案涉合同条款必然涉及价格问题,该价格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审判机构运用穿透式思维可以直接引用该合同条款认定财产价值。前述案例中,刘某男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裁判认定被毁损手机的财产价值不服提起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终2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审法院以手机市场行情认定毁损手机的财产价值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男上诉,维持原判。

结束语

执行机构担负维护生效裁判权威,肩负查财找人的使命,兑付执行案款的职责。执行查明,执行财物和票证无法返还时,执行机构应当及时终结执行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权利。审判机构根据被执行人未履行交付原物和票证的法定义务,而另行判决被执行人履行赔偿责任及时化解纠纷。人民律师在推动执行案件时,根据原物无法返还或原物毁损的客观情况积极搜集证据,拟定诉讼方案,在另外一个诉讼对抗中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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