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偷税行为以及适用处罚幅度的问题,现以致高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代理胜诉的一起XX加油站诉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与评述。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稽查局对辖区内XX加油站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通过检查XX加油站账簿凭证、约谈XX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通过外部检查等手段后查实:XX加油站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少计成品油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80295.22元。2022年10月11日,稽查局向XX加油站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XX加油站构成偷税,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XX加油站因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围绕XX加油站是否构成偷税及对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的问题进行审理后,一、二审均判决驳回了XX加油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偷税需符合以下两个要件:(1)实行了法定的偷税行为;(2)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危害结果。法定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除此之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的故意,坚持主客观一致。 就本案而言: 1、从行为上看:稽查局获取的相关资料能够证明XX加油站实施了在账簿上少计成品油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满足构成偷税的行为要件。 2、从结果上看:XX加油站通过少申报收入、隐匿收入以及少记销项的方式少缴纳了增值税税款18余万元,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危害后果。 3、从主观上看:XX加油站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知晓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以及少申报相关税费属于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XX加油站明知未开票收入应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只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故能够从加油站的偷税行为中确认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稽查局认定XX加油站构成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关于行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实践中,具体对纳税人处以几倍罚款,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可见,仅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极端不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从合法性角度才将其纳入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本案稽查局对XX加油站的罚款并未出现极端不合理的情况。同时,结合《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检索全国、全省打击隐匿骗税违法行为的信息资料可知,稽查局对XX加油站处以一倍罚款属于公平合理,稽查局的处罚亦具备合法性。 三、案例评述 对偷税行为的定性,须关注纳税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主观状态。先从具体行为入手,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法定的偷税行为;再看是否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危害结果并考虑纳税人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便构成征管法上的偷税。 行为被定性为偷税的行政法律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及并处罚款。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结合纳税人实际表现,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自由裁量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若不属于极端不合理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