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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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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受处分后如何维权?致高陈万堃律师一文厘清救济途径与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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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是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他们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现实中,高校教师因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或管理争议被处分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收到“记过”“取消导师资格”甚至“开除”等处理决定,许多教师的第一反应是困惑与无助:这份处分是否合法合规?有没有申诉的权利?又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中致高律师事务所陈万堃律师系统梳理高校教师处分纠纷的性质及主要救济途径,帮助教师理性应对职业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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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高校教师处分纠纷”?


高校教师处分纠纷是教师因对工作中所受处分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具体到公立高校教师,这类争议源于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校内规章对教师作出处分后,双方之间出现的意见分歧。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款内容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高校对教师的处分种类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


近年来,针对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增设了多种处分方式,例如: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从高校的处分情况来看,处分事由大致可分为两类:


1、因违反法律法规:如参与违法违纪犯罪活动等,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学校进一步作出的处分;


2、因违反教育教学原则和规范:如学术不端行为、违背师德师风等引发的处分。


多数情况下,教师处分纠纷属于校内教师管理范畴,但当涉及教师与学校的行政关系时,可作为行政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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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师有哪些救济途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校内申诉


校内申诉的定义与性质


校内申诉是高校教师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处分侵害时,向学校内部专门设立的申诉机构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救济方式。它是高校自治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师申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内申诉具有内部性、专业性和前置性的特点,通常被视为校外申诉的前置程序。


校内申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虽未对校内申诉作出详细规定,但赋予了教师申诉的权利,为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目前,许多高校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校的教师申诉办法。一些高校在其教师申诉办法中明确规定,教师认为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例如,《南京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教师应当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校内申诉的程序


以上述《南京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为例,申诉人需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人基本情况、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材料等内容。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若受理,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若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若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处理不当的,责令撤销或重新处理。


(二)校外申诉


校外申诉的定义与性质


校外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其对学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救济途径。


其性质属于行政申诉,具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高校及其他相关主体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校外申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这一规定为教师校外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也对校外申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校外申诉的程序


教师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校外申诉时,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详细说明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依法进行审查,通常会要求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并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教育行政部门需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案例参考:在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中,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其对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提出申诉,这一过程体现了校外申诉的启动程序。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


1、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适用情形


行政复议:当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且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例如,若教师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其申诉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可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在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下,既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对教师申诉的审查主要围绕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同时会避免“外行评判内行”的问题,对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进行必要审查。例如,当被告是学校时,行政诉讼的发生仅限于教师行政管理方面的纠纷。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为高校相关纠纷的行政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依据。


2、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程序、受理机关、审查方式以及决定类型等内容。例如,该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等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例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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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路径如何衔接?策略怎么选择?


纵观整个救济体系,校内申诉、校外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非完全平行的选项,而是存在一定的递进与交叉关系。


除个别地区性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规定:应在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申请)外,行政诉讼并不以申诉为绝对前置程序。理论上,教师可以对学校的处分决定直接提起诉讼(只要该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出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以及司法谦抑性的考虑,在实践中往往鼓励教师先走申诉程序,但这并非法定强制要求,教师仍享有程序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除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对教师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但两者存在一定区别。行政复议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其审查范围相对较广,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审查其合理性;而行政诉讼则更注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在程序上,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先复议后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但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例如,在教师申诉处理中,若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先考虑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综合来看,理性的维权策略应如下展开:


1、申请校内申诉:利用其便捷性,争取在内部快速解决问题,同时为后续外部救济固定证据、厘清争议焦点。


2、申请校外(行政)申诉:若内部救济无效,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借助上级机关的监督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申请行政复议:若对申诉结果不服,在法定时效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希望解决问题的速度来权衡。


4、寻求司法救济:若对申诉结果不服(不经复议程序)或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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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最后:制度完善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教师处分救济已形成一个由校内到校外、由行政到司法的多元路径体系,为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途径。然而,该体系仍存在短板:校内申诉的独立性不足、行政申诉的中立性存疑、司法介入的范围有限且标准模糊。这些制度性缺陷使得教师的维权之路依然充满挑战与不确定性。


未来,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各类处分行为的性质与救济路径、强化申诉程序的独立性与透明度、细化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深度,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公正、高效、专业的教师权利保障生态,让每一位高校教师,都能在规则之下安心治学,无畏发声,真正守护学术的净土与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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