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小陈按照上级要求操作系统、录入客户信息,数月后竟等来一纸辞退通知书,理由是“虚构事实、欺瞒公司、提供虚假陈述或资料”。
从被迫“背锅”到勇敢维权——这场因“听话”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终撕开了企业为转嫁自身风险,将普通员工作为“替罪羊”的职场真相。

2021年12月,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聘其担任零件订货主管,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入职后,小陈始终勤勉履职,工作表现良好。
2024年4月,该公司突然向小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虚构事实、欺瞒公司、提供虚假陈述或资料”的规定,决定予以辞退。
小陈表示,自己所有系统录入行为均严格依照直属领导的明确指示,自身并无主观过错,更未从中谋取私利。
带着愤懑与委屈,小陈找到了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颖霞。钟颖霞为其梳理案情、整理证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最终法院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陈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4万元。

1、是“执行指示”,还是“欺瞒公司”?
首先,需厘清“开票”行为的实质内涵。公司作为国外设备品牌的代理商,使用由厂家统一研发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小陈作为零件订货主管,其职责之一是在该系统中录入大客户的销售信息。公司内部习惯将录入操作俗称为“开票”,但该“开票”并非税务相关的“开具发票”。系统中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invoice”,其实是销售记录,用于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并不直接涉及税务申报。若该行为涉及税务发票的虚假录入,则可能触发刑事追责,远超一般劳动争议范畴。
小陈在2023年11月接手该项工作时,前任同事已持续多年进行类似操作,将实际采购方——香港客户A公司的订单,在系统中登记为六家内地公司名称。相关操作均有企业微信记录及邮件往来作为佐证,显示小陈完全遵循直属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存在擅自篡改或虚构交易的主观意图。
钟颖霞在庭审中进一步强调,厂家客户管理系统属于内部管理工具,其客户信息录入主要是为了厂家对代理商销进行跟踪管理。尽管客户名称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但设备销售本身真实存在,货款均由A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公司是交易的最终受益者。小陈作为执行层员工,未因该操作获得额外利益,其行为性质与“虚构事实、欺瞒公司”的违纪条款存在本质区别。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公司对小陈的解雇依据不足。
2、深挖真相:公司为何将责任推给普通员工?
根据公司代理人在仲裁阶段庭审中的陈述,该公司代理的机械设备受厂家严格的区域销售限制,禁止向香港及海外市场销售。2024年,厂家发现部分设备被转销至澳大利亚,经溯源认定公司违反代理协议,对其进行处罚。迫于厂家的压力,公司将小陈指为违规操作的责任人。
然而,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制度文件、培训记录或签收单据,证明小陈知晓并接受过区域销售限制相关规定的培训。此外,公司亦未能出示厂家出具的正式处罚文书,未能证明其确实因本次事件遭受实质性损失。
在庭审中钟颖霞指出,与小陈共同参与系统录入工作的直属领导及前任员工均未受到同等处罚,公司未能就“仅辞退小陈”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公司此举构成对解除权的滥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观点也得到仲裁庭与法院的认可。
3、举证困境:“工作通道”注销,证据缺乏原始载体
本案关键证据包括企业微信聊天截图、工作邮件记录及小陈自制的开票统计表。小陈离职后,公司立即注销她的企业微信及邮箱账号,导致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查。公司据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全面否认,使案件一度陷入举证困境。
钟颖霞通过交叉比对公司自行提交的系统导出数据与小陈留存的微信记录、邮件及统计表,发现在客户名称、录入时间等关键信息上高度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该比对结果有效强化了法官对证据采信的心证,认定小陈所提供材料客观反映工作实况,最终采纳为我方核心举证内容。

本案中,钟颖霞在代理意见中的多处观点被引用至判决书中。
1、公司作为管理者,明知其代理的产品不能销往国外,则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本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书面告知,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2、不能串货是公司与厂家的约定,但公司长期指使工作人员录入虚假信息掩盖真实效益信息,在被厂家发现后,相应的后果应由公司或公司管理者承担。相应的交易中,获利者是公司,并非作为普通员工的小陈,小陈没有任何理由和动机故意录入虚假信息,小陈严格执行公司的安排,没有任何过错。
3、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为营造良好的劳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陈录入的是虚假信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钟颖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不公,请积极维权。务必保存好工作的痕迹,在遭遇困境时,勇敢地寻求专业帮助,夺回属于自己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