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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6: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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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邵天喜律师深度解析涉税刑案兼论“开票经济”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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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税犯罪刑事辩护与学术研究的双重视野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24)兵刑终2号判决,无疑是一份涉税犯罪司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判文书。今年1月,它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这份判决不仅成功“切割”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它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施行后,首次在大型闭环贸易案件中明确了“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应如何定性,并罕见地对原审认定的“非法出售”罪名予以纠正。


作为长期从事涉税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致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财税专家邵天喜律师认为,这份判决实质上关闭了供应链金融领域“买业绩”行为的一扇“重罪之门”(虚开专票罪、非法出售专票罪),却又开启了另一扇更为隐蔽、门槛更低的“刑罚之窗”(虚开发票罪)。在法研[2015]58号复函关于“挂靠代开”出罪逻辑的基础上,法释〔2024〕4号进一步限缩了重罪范围,但刑法的谦抑性并未给“开票经济”留下生存空间。他预判,未来刑事司法打击“开票经济”的重心,将从“打击骗税”转向“打击造假”,从“关注税款”转向“关注发票管理秩序”。


本文,邵天喜律师将以该判决为切入点,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深度剖析“虚增业绩”型贸易的法律定性演变,并以此警示仍在供应链领域环开发票、购买流水、粉饰业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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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经济”的概念廓清与国家对它的态度演变


在深入探讨本案之前,首先需明确何为“开票经济”。所谓“开票经济”,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特定经济乱象的统称。它通常指企业不以真实货物交易为基础,而是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人为制造“四流合一”(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假象,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虚增经营业绩、提升企业信用评级、获取银行贷款或地方财政补贴等目的。在这种模式下,发票不再作为真实交易的凭证,而是沦为一种可以包装业绩的“工具”或“商品”。尽管这类行为在形式上履行了纳税义务,未造成直接的税款损失,但其本质是通过虚构的经济活动获取商业利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和经济数据的真实性。


国家对于“开票经济”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重行为”到“重目的”,最终走向“全面规制”的深刻演变。早期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虚开行为,往往倾向于以重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随着法研[2015]58号复函的出台,最高司法机关开始强调主观上“骗取税款目的”的重要性,为挂靠代开等行为划出了出罪空间。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对“开票经济”的放纵。


国家对“开票经济”的态度,可以概括为“零容忍”与“精准打击”的辩证统一。一方面,通过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国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体现了对纳税人“骗税目的”审查的审慎,避免刑罚打击面过宽。但另一方面,该条款同时强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国家绝不容忍任何破坏发票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释放的信号非常清晰:无论动机如何,只要通过虚开发票造假,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二审将罪名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纠正为虚开发票罪,正是这一精准打击态度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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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的转向与递进:

法研〔2015〕58号到法释〔2024〕4号的接力


要理解这份判决的深意,必须将其置于上述司法政策演变的宏大背景中。


1. 法研[2015]58号:挂靠型虚开的“出罪口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法研[2015]58号复函中指出,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规定不应继续适用。该复函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这为大量挂靠经营、如实代开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打开了无罪的空间。


2. 法释〔2024〕4号:虚增业绩型虚开的“分流通道”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将上述精神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化:“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堪称本案改判的“尚方宝剑”。它明确将“虚增业绩”与“骗抵税款”切割开来。但请注意,这条规定并非是“免罪金牌”,而是一条 “罪名的转换通道”——“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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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三级跳”:

从虚开专票到非法出售专票

再到虚开发票的司法纠偏


本案的审理过程本身就是这一司法观念变迁的生动写照。


1. 公诉机关的视角:原公诉机关最初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七名被告人,逻辑在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专票,形式上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然而,这种认定忽略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核心法益——国家税收安全。


2. 一审法院的视角:一审法院敏锐地发现,本案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转而认定莫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认定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有其逻辑自洽性:既然发票是“卖”出去的,收的是“服务费”,那就是把发票当商品卖。然而,作为涉税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指出这种逻辑的硬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立法本意打击的是将空白发票作为商品进行倒卖的行为,或者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目的而单纯出售发票载体的“来者不拒”型卖票行为。在本案中,莫某团队并未直接出售发票,而是组织了整个贸易链条,发票的开具是基于合同流、资金流的形式要求,且税款已如实缴纳,收取的费用是虚增业绩或“流量”的服务费。


3. 二审法院的视角:二审法院在法释〔2024〕4号出台后作出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涉税犯罪的精准把握。法院明确指出,莫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来者不拒”型的非法卖票,发票流转的目的是虚增业绩,国家税收安全未受威胁,因此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定罪。这一改判,是对发票犯罪定罪体系的重大厘清: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放弃其税款“抵扣功能”后,其本质就是一份记录虚假经营信息的“普通发票”。


4. (2024)兵刑终2号判决的“三步走”逻辑该判决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逻辑:


第一步:审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若无损失,排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步:审查是否属于将发票作为“商品”倒卖。若虽有收费,但收费是基于“业绩服务”而非“发票买卖”,且发票使用环节未侵害税收安全,排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步:审查是否侵害了发票管理秩序。若通过虚假交易开具发票,即使未造成税款损失,也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统计、监管秩序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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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重心的演进:

未来刑事司法视野下

“开票经济”的三大趋势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预判未来刑事司法在打击“开票经济”方面的趋势:


1. 打击范围扩大化:从“骗税”到“造假”。过去,只要企业没偷税,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往往能阻断刑事风险。但虚开发票罪的设置,恰恰堵住了这个口子。当前主流的裁判规则认为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它不问税款损失,只看发票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活动。本案中,70亿的票面金额,远超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入罪标准。这意味着,哪怕企业一分钱税没少交,只要为了做业绩而环开发票,一旦案发,面临的将是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2. 交易模式穿透化:闭环贸易不再安全。许多企业认为,只要资金、货物(哪怕是通过仓单流转)、发票走完一个闭环,钱最后回到自己手里,就是安全的。本案判决彻底击碎了这一幻想。法院明确指出,这种“货物原地未动、经过货权多次循环、开票金额远超原始商品价格”的模式,无论形式上多么符合“四流合一”,实质就是虚假贸易。未来,税务稽查与公安经侦将利用大数据手段,更加精准地识别这种“空转”贸易,一旦资金流与物流背离,且存在循环付款特征,将极易触发预警。


3. 共犯结构复杂化:链条上的每个人都可能涉案。本案中,不仅组织者莫某、王某1、滕某被判刑,负责具体操作的员工黄某1、陈某1,甚至客户方的王某2、王某3均被定罪。这警示所有供应链从业者:“不知法”不能免责,“奉命行事”也不能免责。在闭环贸易中,只要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发票的传递、资金的走账,且主观上明知这是在虚增业绩,就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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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警示与行动建议:

面对司法新态的企业抉择


面对(2024)兵刑终2号判决所昭示的司法趋势,结合当前国家对“开票经济”的明确否定态度,仍在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买业绩”“买流水”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行动:


第一,立即停止“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不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税没少交就没事。虚开发票罪的入罪门槛极低,且当前主流的裁判规则不要求造成税款损失。只要是基于虚假交易开具的发票,即使税款全额缴纳,也构成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


第二,重新审视服务费的性质。如果你的公司向他人支付了“服务费”,而对方为你安排的是没有真实货物流转的“贸易流量”,这笔钱在法律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购买发票的对价”。


第三,面对历史遗留问题,争取主动。对于已经发生的闭环贸易,如果尚未案发,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自查自纠、补缴相关税费(尽管未造成增值税损失,但可能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等)、完善内控制度等方式,争取将法律风险化解在行政阶段,避免进入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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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兵刑终2号判决,是法释〔2024〕4号在复杂供应链案件中的一次精彩演绎。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今天,依靠“环开发票”堆砌的业绩泡沫,一戳就破,且戳破时必然带着血腥的刑罚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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