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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6: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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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过期”,银行要配合解押吗?致高律师解析实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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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业务中,银行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难题:主债权因长期未催收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而此时抵押人却要求解除抵押登记。银行该如何应对?


近期,某银行因类似情况向致高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致高高级合伙人、金融及破产法律事务领域专家黄佰韩,致高天府办公室合伙人、资深企业政府法律顾问刘孙瑞,致高专职律师何松满三位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并围绕该问题撰文解析法律逻辑与实务风险,为金融机构提供清晰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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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银行因“多年未进行催收”,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此时抵押人向银行提出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甚至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咨询焦点: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应否配合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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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基于审查,致高律师从两个方面分析了该抵押权的处置方法。


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应否配合解除抵押登记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


风险点:若主债权人“多年未进行催收”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属于“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该主债权人的抵押权已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不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关键提醒: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将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从公平角度出发,抵押权人怠于行权,导致房屋一直处于负担中,实质损害了抵押人的利益,抵押人并无过错,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因此,若抵押人向银行提出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抵押登记,银行将缺乏对抗该请求的合法抗辩理由。


2.主债权人/抵押人死亡情形下应否配合解除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若主债权人死亡,则主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亦承继了与该债权相关的抵押权。如抵押人死亡的,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义务作为其遗产的消极部分,同样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该抵押责任。


风险点:抵押权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不因权利主体的变更而改变,其核心在于主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关键提醒:由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抵押权已失权,无论抵押人本人还是其继承人,均有权要求解除该已失效的权利负担。同样,抵押人无论向主债权人本人或其继承人主张解除抵押登记的,此时所提出的解押申请皆具有正当性,银行应当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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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致高律师建议银行采取以下行动,强化风险防控。


1.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配合解除抵押登记是履行法定义务、控制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应主动联系申请方,告知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在材料齐备后,及时启动内部流程,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2.排查诉讼时效状态


银行应对全行所有存量信贷业务进行一次诉讼时效状态排查。


3.分类制定应对政策


对临近时效的债权,应立即采取发送催收通知、扣划利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合法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对已过时效的债权,应评估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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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主债权人/抵押权人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不仅可能会让抵押权受损,甚至还可能会引起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建议和主动的排查、管理下,此类风险可以得到有效防控。


致高律师提醒,银行在债权管理中务必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做好债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带来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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