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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5: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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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婚姻20年无性、水电费AA制精确到分,致高徐可欣律师解读“干婚”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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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22年,长达20年没有性生活,其中2年零交流,水电费分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一则极其普通的新闻,却带给大众千般感慨:如此这般,是婚姻,还是“干婚”“形婚”?如此这般的配偶,是配偶,还是“搭子”“室友”?


当婚姻沦为“精确到分”的合租关系,当爱情和亲情不复存在、温情与陪伴消失殆尽,法律应当如何回应这种法律形式与生活实质的严重背离?这种生活状态,在法律视角下,又蕴含着哪些法律困境和风险?致高律师事务所徐可欣律师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对“干婚”现象的存在基础、隐含风险及制度回应展开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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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人选择长期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


明代神魔小说《西游补》第十三回中,行者道:“合过些干婚,当得数么?”老翁道:“总是婚姻,不论干湿。”其中的“干婚”,就是指这类挂名形式的婚姻,用婚姻的社会和法律外壳,包裹着两个互不理睬、不如同事的灵魂。


这种婚姻存在已有千百年之久,直至如今,这种婚姻状态依然存在于世界各个角落,也时不时活跃在各类社交平台热议话题中。


或许很多时候,它的存在跟婚姻双方的感情、性格、认知或者其他因素下的个人需求密切相关,但在法律视角下,或许更多时候是因为“法律规定”和“社会制度”带来的现实选择。


比如,在很多一二线城市,购房资格、车牌指标、户籍政策等公共资源往往与婚姻状况紧密绑定。婚姻成为获取或保留稀缺资源的“资格证”,而非情感共同体的法律确认。当离婚意味着失去购房资格、车牌指标或面临复杂的财产分割时,婚姻便异化为一种“制度套利”的工具。当事人不是不愿离婚,而是“离不起婚”——离婚的成本远高于维持空壳婚姻的成本。


又比如,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制下,一旦离婚,便意味着双方必须对多年积累的房产、存款、投资等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清算与分割。对于许多夫妻而言,这不仅意味着繁琐的程序,更可能触及核心的资产甚至生存利益。这些问题远比维持现状来得棘手。而在子女抚养层面,法律也同样要求必须明确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探望权如何行使等,这对于有子女的“干婚”夫妻而言,一旦离婚,孩子将面临“必须在父母之间做出选择”的现实,这是许多父母宁愿维持空壳婚姻也不愿面对的难题。


因此,许多人选择了这种折中的妥协方案:保留婚姻的法律外壳,放弃婚姻的生活实质。然而,这种选择看似“两全其美”,但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与生活代价,却往往被低估甚至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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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平静的“干婚”之下,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干婚”状态所伴随着的严重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


在财产关系上,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长期维持“干婚”状态意味着双方财产始终处于混同状态。任何一方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都可能波及另一方。一方在外举债,若无明确约定,另一方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在继承关系上,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若一方意外去世且未立遗嘱,另一方将有权继承其遗产。对于那些早已形同陌路的“干婚”夫妻而言,这可能导致财产流向与当事人真实意愿相悖。一方辛苦积攒的财产,最终可能落入早已没有感情联系的“陌生人”手中。


在人身关系上,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若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将依法成为其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导致严重冲突——当双方已无感情基础,监护权的行使很可能背离被监护人的真实利益。


此外,更多的是不容忽视的健康代价,长期的压抑生活以及不健康的感情状态,给自己的身心健康所带来的创伤往往无法通过其他形式来弥补。法律可以计算水电费的分摊,却无法计算长期情感压抑对身心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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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仅存形式,法律应如何回应?


从法律视角来看,“干婚”现象折射出婚姻制度中一个根本性的悖论:婚姻的法律效力建立在形式要件之上,而婚姻的社会伦理基础却依赖于实质的情感联结与共同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然而,在“干婚”中,夫妻双方往往长期处于零交流、无性生活的状态,共同生活仅存其形,未具其神。从法理上讲,这种状态已然构成感情破裂的客观表现。但问题在于,当事人却长期不主动寻求解除婚姻,形成一种“法律上的婚姻”与“事实上的单身”并存的吊诡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困境。一方面,若当事人不主动起诉离婚,法院无权干预;另一方面,即便起诉离婚,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会主动审查婚姻是否“实质死亡”。这种司法被动性,客观上为“干婚”的存在提供了制度空间。


“干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律是否应当有所回应?从立法论角度而言,是否应当增设“事实分居”制度,允许长期处于实质分居状态的夫妻通过登记确认分居事实,从而在一定期限内免除部分夫妻义务?


德国、法国等国家均有类似制度,既保留了婚姻的形式(出于子女利益或经济考量),又在法律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名存实亡”的婚姻无限期悬置。


或许在规制事实婚姻和婚前同居的当前法治状态下,尝试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未尝不可。这种规制并非鼓励“干婚”,而是正视其存在,为那些因种种现实原因无法解除婚姻的人提供一条中间道路——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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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干婚”现象的存在,折射出法律形式与社会实质之间难以弥合的裂隙。但婚姻的价值,不应仅仅是一纸证书带来的制度便利,更应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温度与意义。


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离不起婚”“不敢或不能离婚”的困境中踟蹰,法律或许应当思考:如何在尊重个人选择的同时,为那些困在空壳婚姻中的人,提供一条更有温度的出路。


让婚姻回归婚姻的本质,让生活归于生活的本真——这既是对个体幸福的期许,也是法律应有的柔软与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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