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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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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头部卤菜连锁店如何战胜“商标权人”?致高董杰、陶云秀律师实战策略全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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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某法院就备受关注的SJ卤菜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并已生效,驳回了原告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这场由外地餐饮企业发起的跨省商标侵权诉讼,最终以本土头部卤菜连锁品牌——成都市SJ卤菜店(经营者L)胜诉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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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源图虫创意


该案的胜诉,不仅为连锁餐饮品牌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典型案例,也彰显了司法对实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面对“商标权人”Y公司的强势起诉,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致高律师事务所董杰、陶云秀律师是如何构建立体抗辩体系的?其“破局”策略又是什么?本文将进行全方位实战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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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外省“商标权人”起诉本土头部卤菜连锁店

本案中,原告江苏Y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SJ”文字商标在第30类(调味料)、第35类(广告销售等)、第43类(餐饮服务等)上的注册人。Y公司认为,“SJ卤菜店”在其经营的实体门店招牌、价格表、包装袋及“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使用“SJ”等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面对来自外省“商标权人”的诉讼压力,SJ卤菜店”的经营者L一度陷入焦虑。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本土品牌,倾注了全部心血的连锁门店,可能毁于这场法律纠纷。所幸,在董杰、陶云秀律师的深入分析和稳健应对下,一场针对原告权利基础的“破防战”与构建自身行为合法性的“防御战”同步展开。

代理律师团队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抽丝剥茧,确立了以“权利基础审视”为核心,涵盖“商品服务类别隔离”“商标近似性辨析”“正当使用(姓名权)抗辩”“在先使用考量”“未使用抗辩”及“诉讼动机审视”在内的多方位抗辩策略,最终全部获得法院采纳或在其裁判逻辑中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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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解码:立体抗辩体系的实战演练

1. 直击根基:论证商标“显著性”羸弱,划定狭窄保护范围

律师团队首先发起“破防战”,指出原告的“SJ”商标属于固有显著性极弱的描述性商标。“SJ”是对家庭中排行女性的常见称谓,属于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当用于餐饮、食品领域时,其区分服务来源的先天能力不足。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此类弱显著性商标即使获准注册,其依法享有的禁止权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阻止他人在非商标意义上的正当、善意使用。SJ”商标缺乏先天显著性,在发挥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效果上明显不具备指代作用。如果禁止他人正当性使用,显然是将一种公共资源演变为一种垄断性资源,这对于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对于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是有害的。

上述观点直指原告试图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的诉求基础,为后续所有抗辩奠定了法理基础。法院在判决中评判混淆可能性时,明确认定“该类标识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论点。

2. 筑牢“隔离墙”:厘清“服务”与“商品”的本质区别

针对原告主张的第43类餐饮服务侵权,律师团队精准辨析了“餐饮服务”与“商品销售”的本质区别。

律师提出,SJ卤菜店的经营模式是为消费者现场加工、售卖“成熟”商品而非现场就餐环境,其核心是“商品销售”,盈利来源于产品差价而非通过收取服务费来实现利润;而第43类餐饮服务的核心是为顾客提供即时性的就餐场所、环境及服务。从案涉门店的主营业务、消费者认知、营利来源来看,二者在服务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存在根本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这一观点,认定被告的经营行为“商标使用目的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服务来源”,与原告第43类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3. 激活“人格权之盾”:主张姓名权的正当行使

本案最具特色的抗辩点在于律师巧妙运用了人格权对抗知识产权。

经营者L在家排行第几,当地熟人均称其为“SJ”。律师主张,“SJ”作为L稳定使用的社会称谓,属于其姓名权(人格权)的保护范畴。自然人基于诚实信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俗称)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其人格权中财产性利益的正当体现,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抗辩将案件提升至人格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价值衡平高度。

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被告对SJ”称呼由来的解释,并在论述“SJ”类称谓在川渝地区的普遍性时,隐含了对这种基于个人身份的经营命名方式的尊重,亦体现了通过绑定店主本人形象与品牌的紧密关系,从而突出“真人食料”或“手艺传承”的商业策略。实质上为被告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社会情理上的支持。

4. 构建防火墙:多维论证“无混淆可能性”

律师团队从多个层面论证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首先,双方地域隔离,原告在江苏,被告在四川,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商标在四川地区具有知名度。其次,被告使用的是“某某SJ卤菜店”完整标识,与单纯的“SJ”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区别显著。最后,律师团队强调被告的使用是描述“某某地区一位叫SJ的人制作的卤菜店”,是“地域+称谓+商品工艺”的正当描述。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原告商标在案发时并无广泛知名度,被告将其用于“成熟”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采纳了律师关于无混淆可能性的核心判断。

5. 瓦解索赔依据:质疑权利基础与维权动机

律师团队策略性地援引《商标法》相关条款,指出原告可能未在核定服务上真实、有效地使用其商标(特别是第35类),暗示其可能面临“注册商标未使用则不赔偿”的后果。同时,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深入剖析了当前存在的“商业性批量维权”现象,指出原告作为一家注册与实体餐饮关联度不大的公司,其维权行为可能更多是寻求诉讼利益而非保护商誉。

这一论述引导法院关注诉讼背后的商业逻辑与诚信原则。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虽未明确回应此点,但其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结果,体现了司法对诉讼风险分配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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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厘清权利边界,守护实体经济生存空间

收到判决后,被告企业实控人L难掩激动之情,向主审法官赠送锦旗:“情系企业,法平如水显本色;专业高效,春风化雨助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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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为我们一家连锁企业正名,更是给了那些用自己名字、靠本分手艺做生意的街坊邻里一份底气。” L表示,我们用一份小小锦旗真诚感谢法院公正的判决。也特别感谢董杰、陶云秀律师的专业努力,让我们在法庭上把道理说清了。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专业策略与司法理性判断共振的结果。代理律师没有陷入“就侵权论侵权”的战术泥潭,而是从商标法基本法理出发,层层解构原告的权利主张,积极构建被告行为合法性的多重依据。

法院的判决则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必须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匹配。司法裁判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同时,必须严格界定权利边界,充分考量在先权益、正当使用以及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对市场正常经营,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实体企业的生存空间造成不当挤压。

董杰、陶云秀律师表示,该案准确诠释了《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防止权利滥用的立法精神,对于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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