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61558181
搜索

information

2026-04-17 19:21:22
返回列表
六年博弈,终获撤案!致高邵天喜律师团队破解医药推广涉税大案

91.png


两票制”改革之后,医药行业营销模式深度重构,却也悄然成为涉税刑事风险的“高发区”。致高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负责人邵天喜律师牵头代理的“5.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历经税务移送、立案前侦查、不予立案、指定管辖、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长达六年的博弈后,终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依法成功阻却了刑事责任,在医药推广领域涉税犯罪的认定上,亦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实践样本。


11.jpg

 案情回溯:

 从业务转型到刑事追诉的六年博弈 


“两票制”的实施,将药品流通链条压缩为“药厂—配送公司—医疗机构”两次开票。原本参与经销的推广主体,转型为CSO等专业服务商。张某在此背景下设立了一百余家小微企业,并成为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业务模式清晰而典型:小微企业与药厂签订推广协议,由业务人员对接终端医药推广人员(自然人),推动药品进入医院。


药品销售资金流:医疗机构→配送公司→药厂


推广服务资金流:药厂→小微企业→终端医药推广人员


发票流:药厂→配送公司(药品发票)→医疗机构(药品发票);小微企业→药厂(推广服务费发票)


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认为,小微企业缺乏真实推广业务,系“空壳公司”“开票公司”。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团队持续推动证据补强与法律论证。2025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六年博弈,终见分晓。


12.jpg

 规范廓清:

 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的程序突破 



1

构成要件重述:

目的犯与结果犯的双重限定


长期以来,部分办理医药推广案件的机关倾向于将“资料不真实即无真实交易,无真实交易即构成虚开”作为简化认定逻辑,忽略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目的犯、结果犯的规范本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的明确精神,本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虚开行为、骗取税款目的、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缺乏骗税目的,或不具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现实危险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从规范角度看,这一解释将本罪从“行为犯”的误读中解放出来,回归到“目的犯+结果犯”的复合构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案例中亦强调,对于实践中与真实交易相互交织的虚开行为,应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2

程序法意义:

两次退侦后的撤案逻辑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撤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具有重要启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即由公安机关主动撤案,反映出侦查机关对指控证据体系的重新审视——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亦从侧面印证了辩护团队在证据层面所取得的实质性突破。


13.jpg

 出罪路径:

 以“业务真实性”为核心的多维论证 


在涉税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破局的关键,而“业务真实性”则是虚开犯罪出罪的重要基石。辩护团队围绕这一核心命题,构建了五重相互支撑的论证体系。



1

按业绩付费:

真实结算依据印证推广业务实际发生


小微企业的推广费用并非基于虚构合同或随意金额,而是严格按照其组织的终端医药推广人员成功推广销售药品的真实业绩,按约定比例支付。这种“按业绩付费”模式,是判断业务真实性的关键指标——没有真实业绩,就没有支付依据。辩护团队通过系统梳理终端医药推广人员所对应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数据、小微企业与药厂的对账单、支付凭证等,形成了“推广业绩—费用结算—资金支付”的完整证据链。这一链条构成了间接证据的闭环,足以推定业务真实。



2

核心资源优势:

小微企业并非空壳开票通道的实证


医药推广行业的特殊性在于,终端推广往往依赖于分散的自然人,这些自然人与特定推广服务商之间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案中,小微企业掌握并能够组织大量自然人开展终端推广,这是其核心竞争优势,而非药厂自身所具备的资源。药厂需要通过小微企业来组织自然人推广——这一事实本身,即证明小微企业提供了真实、不可替代的推广服务,而非简单的“过票过资金”的空壳通道。



3

穿透形式瑕疵:

以客观证据补强业务实质


侦查环节曾查明,小微企业部分科室会议记录上签名的医生在签名时间前已死亡,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辩护团队并未回避这一不利事实,而是向办案机关阐明:资料不真实不等于业务不真实。医药推广行业长期存在应药厂格式要求制作“证据链”的客观现实,若不按此类格式制作,推广费用无法结算。这种形式上的合规压力可能导致部分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但不能因此全盘否定推广业务的实际发生。


辩护团队援引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调取配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药厂人员确认推广关系的笔录、资金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形成了“业务真实”的补强证据链。



4

资金单向流动:

阻断“虚开—抵扣—回流”指控闭环


虚开犯罪中最具证明力的出罪事由,是资金未形成回流。本案资金流向始终为“药厂—小微企业—实际终端医药推广人员”,推广费用最终进入终端医药推广人员个人账户用于消费,从未回流至药厂或其指定方。这种单向流动的资金轨迹,从根本上否定了“虚开—抵扣—回流”的指控闭环。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结算标准文件等证据清晰呈现了资金单向流动的全过程,成为说服办案机关的重要突破口。



5

商业模式证成:

回应行业特性与政策背景的实质判断


辩护团队结合“两票制”政策背景,向办案机关系统阐释了CSO模式的商业逻辑与合规边界,说明小微企业所从事的推广服务在行业转型中具有真实商业目的与合理对价支付结构。推广服务的价值体现在药品进院、学术教育等环节,并不直接对应药品所有权转移。这种“非传统买卖”的业务形态,恰恰是医药推广行业的本质特征。办案机关不宜以“非传统买卖”为由否定业务真实性,而应尊重行业特性,聚焦业务实质。


14.jpg

 辩护策略回望:

 律师视角下的实务突破路径 


作为辩护律师,本案的阶段性成果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行业、证据与法律的深度耦合。


第一,侦查阶段的前置介入。在当事人被立案之初,辩护团队即协助企业系统梳理并留存推广服务的过程性证据,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这是许多涉税案件后期难以翻盘的重要原因。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作为。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辩护团队并未被动等待,而是主动提交了数十份反证材料,包括配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药厂人员确认推广关系的笔录、资金支付凭证等,推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第三,对“行业惯例”的规范转化。辩护团队将医药推广行业的操作惯例,转化为法律上可接受的“商业实质”论证,使办案机关认识到:形式上的证据瑕疵不等于业务虚假,行业转型中的合规探索不宜轻易入罪。


15.jpg

 合规展望:

 医药推广企业刑事风险防火墙的构建 


本案的撤案结果,对医药推广行业具有相应的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引意义。



1

业务真实性:

出罪的制度根基与证据闭环


企业应建立全流程证据留存机制,从协议签订、服务执行、费用结算到成果验收,形成可追溯、可验证的证据链条。推广活动的关键节点(会议、调研、学术交流等)应留存影像、签到、内容记录等佐证材料。同时应认识到:形式证据瑕疵与业务真实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实质判断标准,但企业亦应尽可能规范证据管理,减少争议空间。



2

资金管理:

清晰可溯的财务轨迹与三流一致


推广费用的支付应有明确的标准依据、结算凭证与对账记录,避免通过个人账户大额流转,杜绝形成资金回流闭环。财务处理上,应确保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三流一致”或能够合理解释不一致的情形。按真实业绩比例支付推广费用的结算方式,因其直接挂钩业务成果,往往成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力支撑。



3

合规治理: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的转型


医药推广企业应将税务合规纳入公司治理核心内容,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评估与内部审计,必要时引入专业法律团队参与业务模式设计与合规审查。面临刑事调查时,应及早由专业律师介入,确保证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与法律有效性。



4

行业倡议:

严格执法与保护真实经营的平衡之道


医药推广行业作为“两票制”改革后承接原营销功能的重要主体,其存在具有行业必然性与商业合理性。但行业也面临自然人推广主体分散、开票能力不足、证据链制作压力大等结构性困境。对此,我们倡议:


对企业:主动提升合规水平,将推广服务过程全程规范留痕,以经得起检验的证据链回应监管关切。


对司法机关:办理医药行业涉税案件时,应充分尊重行业特性,秉持实质判断标准。对于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业务真实发生的案件,应穿透形式审查,聚焦业务实质,准确区分商业模式转型中的合规瑕疵与刑事犯罪,避免将行业共性问题简单定性为刑事违法。


唯有在依法纠正“开票经济”的同时,保护真实经营、合规纳税的医药推广企业,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秩序维护与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平衡。


16.jpg

 结语:以商业实质回应形式质疑,以客观证据支撑法律主张 


“5.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撤案决定,不仅实现了个案中的刑事责任阻却,亦为医药推广行业涉税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实践路径。本案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围绕“业务真实性”这一关键命题,构建了从业绩结算、资源优势、证据补强、资金流向到商业模式的多维论证体系——以商业实质回应形式质疑,以客观证据支撑法律主张。


在税收征管日趋严格、刑事司法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坚持以业务真实性为核心、以证据规范化为支撑、以合规管理为保障,医药推广企业方能在行业转型与监管高压的双重语境下行稳致远。


致高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长期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在涉税刑事辩护、合规体系建设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案的辩护过程,亦印证了专业分工与行业深耕在重大疑难涉税案件中的实践价值。





相关律师 View more
相关新闻 View more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