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招聘”竟是“套路贷”!致高律师助当事人撤销合同、摆脱近20万债务
“本想找份稳定工作养家糊口,没想到却背上了近20万的贷款……”这句无奈的感叹,来自致高律师事务所徐芳、宋毅寒梅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刘先生。他所遭遇的,正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套路运”式招聘骗局——不少求职者本想谋一份稳定收入,却稀里糊涂陷入了长达数年的还贷泥潭。在两位律师的专业介入与不懈努力下,最终扭转困局,成功帮助当事人撤销合同、摆脱了近20万元的沉重债务。此类骗局的典型性和危害性,已引起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近日,四川高院最新入库案例《廖某春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5-1-222-001)明确:以“高薪招聘、保证货源”为诱饵,诱骗求职者贷款购车,再设违约陷阱的“套路运”,已经从整体上评价为诈骗罪。2024年某月,刘先生在“抖音”平台上看到一则“成都至乐山线路高薪招聘司机”的信息,联系后用人单位被告知:“公司的工作内容:接送乘客,公司安排客源。刘先生可以选择一条线路固定往返。每天1-2趟。主要跑车站机场主城区(市区)。一个月跑26天,休息四天”;“用刘先生自己的车的话,因为是油车,油车的成本太高了。如果每天跑一个来回的话,五六百公里,刘先生加油差不多要将近400块钱。但是用公司的电车,100块钱都不到,然后成本就出来了”;“另外运输必须要营运车辆、营运保险,刘先生的私家车保险也不得行。如果出事故的话,保险公司不赔”;“用公司电车跑,每天两趟,满载发车、轻松月入过万”;“入职后公司安排客源”;“用公司车就是一个费用。比如刘先生今天入职,然后一个月之后支付,大概的费用是3000左右一个月,算下来就100块钱一天”;“公司承诺一天跑满载往返两趟,刘先生如果一个月跑26天的话,差不多到手收入有个一万四五”。“扣掉每个月3000左右的用车费,刘先生每个月至少到手1万元”在对方的诱导下,刘先生匆忙前往用人单位“办理入职”,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导签署了包括《车辆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在内的十余份电子合同。最终,刘先生签署电子合同后,公司工作人员便消失,刘先生不仅没有获得承诺的工作,反而背负了19万余元的融资租赁债务,每月需还款3000余元、需要连续还款5年。所谓的“稳定客源”“高薪收入”也从未兑现。由于整个“套路运”骗局涉及多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每个法律关系的法定管辖地各不相同,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1.刘先生与4S店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购车行为及4S店所在地均在成都市。要彻底摆脱债务,必须首先撤销这份购车合同。2.根据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需在成都提起诉讼。刘先生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广州市。3.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向重庆市某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直接拍卖、变卖登记在当事人名下的车辆。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当事人将立即失去车辆并背负20余万的债务。为此,必须紧急向重庆某法院作出申请撤销该裁定,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争议”。本案中多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管辖各异,又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三地同时推进,才能从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执行三个层面彻底瓦解债务链,最终帮助当事人摆脱近20万元的债务。但广州、成都、重庆三地提起诉讼,过程异常曲折、耗时漫长。期间,刘先生曾一度想放弃。面对当事人的动摇,代理律师徐芳、宋毅寒梅并未放弃,耐心劝导、持续跟进,最终赢得胜诉判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高薪招聘司机”为诱饵,虚构“月薪过万”“固定线路”等事实,诱导刘先生签订合同,构成欺诈;刘先生对合同性质产生重大误解,依法有权撤销。最终判决撤销刘先生与4S店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用人单位赔偿刘先生的车辆按揭款、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司法实践最新指引:四川高院入库案例确立“整体评价”裁判规则此类“招聘+购车”的套路骗局,已屡见不鲜。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入库案例《廖某春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5-1-222-001)对该类犯罪进行了系统剖析。入库案例中,被告人廖某春等人成立空壳物流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保证货源、专线运输、报酬丰厚、公司协助零首付购车”等虚假广告,专门锁定持有C1驾照的无车求职司机,通过引流、面试、购车、派单、解约等环环相扣的“套路”,骗取60余名被害人共计230余万元。省高院认为:在“套路运”诈骗案件中,应当将引流、面试、购车、派单、解约等全部环节视为同一诈骗犯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整体上认定行为性质具有犯罪故意,将各个环节收取的意向金、购车差价、保证金等所有名目费用一并计入犯罪数额,并整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割裂评价为合同诈骗罪或民事欺诈。本案刘先生的遭遇,与入库案例描述的“套路运”特征高度吻合:从虚假招聘引流,到以“公司车”“低成本”“月入过万”为名诱导贷款购车,再到签署多份电子合同后失联,完全属于同一犯意支配下的连环骗局。致高律师正是准确把握了该类行为的欺诈本质,并借助民事撤销权路径,为当事人实现了与刑事追诉异曲同工的维权效果。律师提醒:警惕“招聘+购车”组合套路,善用司法新规本案是典型的“以招聘为名,行融资之实”的“套路运”案件。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急于就业、收入不稳的心理,诱导其签订高额融资租赁合同,最终陷入债务泥潭。四川高院的入库案例,为类似案件的民事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参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将更倾向于认定用人单位构成欺诈,支持受害人撤销合同。1. “先买车后入职”往往是陷阱,正规招聘不会以购车、租车为前提;2. 签署合同前务必看清内容,尤其是涉及贷款、抵押、融资的条款;3. 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4. 不要轻信“月入过万”“稳定客源”等承诺,务必核实公司资质与合同真实性;5. 如已陷入类似纠纷,积极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