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务中,劳务派遣、混同用工等多样的用工形式让竞业限制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致高律师事务所杨夏琴律师以“上海ABB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为例,梳理案件脉络与法院裁判观点,并引申解读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要点,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参考。

从入职签约到隐蔽违约的事实脉络
2014年12月,谢某入职上海ABB公司担任机械研发经理。2016年9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谢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ABB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其离职前一个月基本工资50%作为补偿,违约金数额为竞业限制补偿总额的200%。”
2022年7月29日,上海ABB公司向谢某发送了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函,该文件中明确谢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违约金数额调整为竞业限制补偿总额的300%。员工签字栏载明:“本人收到、了解以上内容。”谢某在员工签字栏处签名。同日,谢某离职并签署声明,载明将保守上海ABB公司商业秘密,不会将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尤其是竞争对手,且不会为任何目的使用该商业秘密。
此后,ABB公司按月支付其补偿金19437.50元,至2023年10月累计支付291562.50元。
从ABB公司离职后,谢某的职业轨迹如下: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任职于A公司,工作内容是腹腔镜手术机器人。2022年9月14日,谢某告知上海ABB公司其现用人单位为A公司。
2023年3月至7月: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乙公司任工程总监,从事工业自动化工程开发工作,工资由甲公司发。2023年5月10日,谢某告知上海ABB公司其现用人单位为甲公司。
2023年8月起:入职丙公司,被派遣至丁公司工作,工资由丁公司发。
经查,案外人B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持股40%,同时也是丁公司的股东,持股60%。2023年11月15日,上海ABB公司以谢某谎称其与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为其竞争对手B公司提供服务为由,通知谢某自2023年11月起暂停支付谢某竞业限制补偿费,直至谢某切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大核心争议认定
1、谢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一审中,上海ABB公司确认谢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未违反竞业限制。关于在甲公司被派遣至乙公司、在丙公司被派遣至丁公司工作期间的认定,首先,工业机器人属于上海ABB公司的经营范围。前文明确谢某工作职责,谢某亦确认其在上海ABB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投入生产以后对于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和维护工作,上海ABB公司主张谢某能够接触到与生产机器人相关的技术信息符合情理,谢某属于可以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范畴。其次,根据工商登记信息,乙公司、丁公司、B公司均与上海ABB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应认定属于上海ABB公司的竞业主体范围。谢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入职上海ABB公司的竞业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2、谢某是否应返还上海ABB公司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291562.50元?
谢某于2023年3月31日入职甲公司并被派遣至乙公司期间,以及谢某入职丙公司并被派遣至丁公司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故法院酌定谢某应返还上海ABB公司竞业限制补偿136062.50元。
3、谢某是否应支付上海ABB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上海ABB公司于谢某离职时向谢某发送的履行竞业限制通知函,单方提高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谢某在该通知函落款签字,难以认定双方就提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达成合意。谢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上海ABB公司有权要求谢某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按照竞业限制补偿总额的200%。法院结合谢某的薪资标准以及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酌定谢某应支付上海ABB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22000元。

1.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ABB公司竞业限制补偿136062.50元;
2.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ABB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22000元;
3.驳回上海ABB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处理除外);
4.驳回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实务“十问十答”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杨夏琴律师梳理了竞业限制的十个核心问题:
1、谁可以适用竞业限制?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限制范围和地域怎么定?
答: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不能依仗其优势地位无限制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补偿金给多少才达标?
答: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4、违约金定多少合适?
答: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5、在职期间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吗?
答:可以。此前,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一些劳动者利用此漏洞在职期间进行竞业兼职。202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肯定了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即使在职期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对企业仍有忠诚义务。
6、企业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能解约吗?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可以。若企业在执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不想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或认为不必再执行竞业限制,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通知劳动者。且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的,企业应当支付。
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支付了违约金后,就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退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企业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9、能通过劳务派遣或挂靠等形式“作弊”吗?
答:不能。案例中谢某就是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去经营范围重合的竞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但仍被法院认定为违反竞业协议。法院会对此类隐蔽竞业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
10、“打官司”的时间,是否计入竞业限制期间?
答:计入。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发生诉讼仲裁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间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