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7日,陕西咸阳,张恒“反暴力强拆致人死亡”案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张恒无罪案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司法裁决,不仅大快人心,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坚定维护,更深刻体现了我国在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上的理念革新与实践突破。
本期,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蒋议律师、专职律师刘映芹,结合张恒无罪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适用,为您带来本案无罪裁判逻辑的深度解读,以厘清公民遭遇危急时刻进行私力救济的合法边界。

案情回顾
本案源于西咸新区资村因丝路欢乐世界项目开展土地征收。村民张恒父子与征收方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张家不服政府征收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刑事案件发生时,相关行政案件仍在审理中。
2023年4月1日凌晨6点,郑某、寇某、石某等人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无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先后驾驶轮式破碎机,手持防暴叉、防爆盾、橡胶棍,破坏了张恒家的院门和房门,强行闯入住宅,并使用灭火器喷射,试图将张恒父子强行带离。面对十多名持械闯入者,张恒父子持自制长矛反抗,混乱中致石某当场死亡,另有多人受伤。
案发后,张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3月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恒提起公诉,指控张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系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恒在历经长达1000多天的羁押后,2026年8月7日,终于迎来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张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判决其无罪,同时驳回了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8月18日,因检察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核心争议焦点
由于本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秦都检刑诉(2024)50号起诉书中,即载明张恒系防卫过当。这意味着,在庭审开始之前,本案的控辩双方在三个层面已经没有分歧:存在不法侵害、张恒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张恒具有防卫意图。故全案的核心争点被集中压缩到了一个点上——即:张恒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究竟是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还是合法的正当防卫?

律师解读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每一位公民对抗不法侵害、开展私力救济的法定权利。正当防卫的制度设计,是守法公民面对非法侵害时自我救济的最坚实法治后盾。
但长期以来,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实践却深陷“唯结果论”的机械裁判误区:只要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便轻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严苛的认定标准,让公民私力救济的法定权利一度形同虚设,正当防卫制度一度沦为“纸面权利”。2017年“于欢案”的出现,虽然正式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撕开了机械司法的裂口,打破了固守多年的结果归责惯性,为正当防卫制度从法条落地为司法实践推开了第一道法治大门。但显然做得还不够,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与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2017年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2016年4月14日,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被10余名高利贷催债人员在公司接待室内长时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随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等行为,其中一人还当着于欢的面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于欢持刀反击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一)关于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号),明确正当防卫成立必须满足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大核心要件。该意见第5条写得非常直白: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并且明确点名:“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该意见第12条重点明确: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得仅凭损害结果判定,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双方力量悬殊等客观情节,立足防卫人案发时的真实处境,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综合判断。
(二)张恒无罪案的裁判逻辑拆解
本案的一审法院并未机械套用结果定罪,而是从侵害起因、行为性质、现场情境、主观意图、力量对比、损害后果等维度,全方位综合评判,对张恒正当防卫成立的核心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第一,不法侵害真实且持续,具备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涉案人员无任何合法强拆手续,组织十多人、借助机械在凌晨六点破门入户、持械实施暴力强拆,属于正在进行的持续性不法侵害,因此张恒享有防卫的权利。
第二,防卫意图正当。张恒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住宅安宁及私有财产权利予以反击,其防卫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本案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但结合现场环境、双方力量悬殊,不能苛求绝境中的普通人精准控制反击力度。判决书说理写道:“从被告人所处的情境和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看,当众多人员在天还未完全亮时持械破门闯入,屋里光线昏暗、空间狭小,在此紧急状态下,张恒无法理性地分辨出对方持有何种器械,无法判断对方会具体实施哪些行为,以及实施的行为将会达到何种危害程度,即难以理性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后续风险”。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张恒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利而采取的反击行为符合一般大众的普遍认知,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

张恒无罪案的判例价值
笔者认为,张恒反暴力拆迁致死案的一审无罪判决,堪称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判决”,意义十分重大,必将影响深远。
一是破除了防卫认定中唯结果归责的惯性思维。张恒无罪案判决首要的价值,在于纠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惯性认知”——“谁死谁有理”。司法评判正当防卫,不能单一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依据,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才能真正贯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利的正当空间。这并不是什么法理突破,而是一次法治常识的回归,极具社会价值和法治价值。
二是确立了人性化司法评判标准。评价防卫限度,必须立足防卫人案发时的真实处境、心理状态与客观条件,而非以事后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视角苛求普通民众。司法充分尊重公民身处绝境时的自保本能,给予紧急状态下合法自卫充足的司法容错空间。
三是切实践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本案中,非法强制拆除参与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公民私利救济权利,明确了任何披着行政外衣的暴力不法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为暴力违规买单,真正践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核心法治理念。

必要的追问
张恒案虽然已尘埃落定,但产生该案的“病根”却并未消除,有病就还得治,并由此带来了如下的一些必要的追问:
1、该案所涉的拆迁补偿争议为何迟迟未能得到化解?症结在哪里?
2、该案明明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强拆的合法手续,为何还有人敢组织十多人在凌晨持械强行破门进行暴力拆迁?
3、案发地的街道办在本强拆案中的履职是否适当?如不适当,又该当何责?
4、张恒案的司法判决已为基层拆迁划出了底线,明确了权责边界,那么今后的拆迁工作,又该当何为?
......
众所周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这种后置属性和被动属性,决定了其只能在公民遇到危急时厘清和界定“能不能还手”的问题,但基层治理更要致力于让公民“不必走到还手这一步”。唯有当百姓“拿命守护自家门”的辛酸故事不再上演,唯有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唯有当法安天下、让非法暴力强拆彻底成为历史,法治才算真正嵌入了我们基层治理的肌理中。

结语
张恒案的一审无罪判决,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立法本意的一次真实回归和鲜活实践。司法评价防卫行为,不再机械套用条文、不再唯结果追责,而是平视普通人面对突发暴力入侵时的恐惧与无助,尊重绝境之下的本能自保。
这份判决,既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进步。守法者的合法防卫权,永远值得司法尊重、守护与撑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既是司法底线,更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