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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17: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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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小律师能解决的问题”,致高范杰律师手记:陪着当事人,在不被看好的地方再往前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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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小律师能解决的问题。”

庭前沟通中,承办法官的这句坦言,让一位刑辩律师沉默良久。这并非一句简单的否定,而是基层司法现实中程序辩护与实务惯性碰撞时的真实回响。


“解决不了”,但总要有人先把问题摊在桌面上。本期“致高律师手记”,范杰律师记录下一次坦诚的庭前沟通,也在自我审视中重新校准执业方式:程序异议如何与当事人的真实利益相连?理想与务实之间,是否存在第三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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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小律师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管辖问题时,法官给予的回复。


真正需要回答的,也许不在于小律师能不能解决,而是一个依法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最后总要由某个具体的人证明自己有能力解决。


法官的思维方式是务实的。然而,以这种实用主义方式来审理司法案件,直接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律师提出“问题”本身不是问题,需要有一个解决方案。


如此,是否会将司法办案类比于“拼拳头”的力量博弈?


我很困惑,也很无助。


因为刑辩律师提出问题后,本身就寄希望于司法机关能够分析或解决;律师很难去解决本应由公权力解决的问题,或本应由司法裁判评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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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让人沉默的话


今天,就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与承办法官沟通。


我再次提出,本案的侦查管辖存在实质争议。法官没有和我争论法条,也没有简单地说“没有问题”。他说,上级法院已经指定本院审理,基层法官能做得很有限;至于公安机关当初为什么立案、凭什么取得侦查管辖,涉及上级公检法之间的衔接,不是基层一个法官可以左右的,也不是一个小律师能够解决的。


随后,法官劝我不要在程序问题和所谓“细节”上投入过多精力,应当从犯罪金额、作品数量、违法所得、犯罪情节和量刑方面务实辩护。程序问题提得太多,最后未必有利,甚至可能“害了当事人”。


这几句话并不激烈,却让我沉默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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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反思的,不是法官的用语


这句话刺痛我的,不是“小律师”三个字。


或许,律师本来就小。


在一条已经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指定管辖并进入审判的案件链条中,辩护人的“权力”十分有限。


在“词与物”的境遇里,个人或个体律师成为了程序链条的一环,偏离链条的“词”往往被视为“异类”。


真正让我难受的是:律师到底应当如何在“正确”与“有效”之间作出选择?


我也必须反问自己:我是否把程序问题看得太重?是否在反复提出一项很难被采纳的异议时,消耗了原本可以用于金额和量刑沟通的空间?是否在努力证明案件程序有问题时,也夹杂了证明自己判断没有错的执念?


这些问题不能回避。


刑事辩护不是律师的自我证明,更不是律师与办案机关争输赢。每一个意见,最终都要落到当事人的自由、财产和今后生活上。


一个程序意见,只有能够继续说明它影响了哪些证据、哪些事实、哪些金额,才更可能真正帮助当事人。若只能停留在“我认为不合法”,却说不清不合法造成了什么后果,再正确的意见,也可能被视为挑刺。


如果律师提出问题,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自尊,却没有增加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让当事人承担额外风险,律师当然应当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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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辩护容易让法官觉得是在“挑刺儿”


然而,这不意味着管辖问题只是一个可以舍弃的细节。


管辖制度的意义,本在于为公权力的运行划定清晰边界。


尤其在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个地点是否可以因为服务器、付款账户、被害单位、网络节点或者其他联系而取得管辖,绝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联系点如果被无限扩张,侦查机关就得以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地方启动刑事程序。


在逻辑上,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与公安机关当初是否具有侦查管辖,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前者解决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后者关涉侦查权最初为何在当地启动。把二者合在一起,并不能当然消除律师的疑问。


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果侦查机关说自己有权管辖,检察机关已经据此起诉,上级法院又完成指定,基层法院最后认为自己无力审查,那么这一程序异议究竟由谁审查?如果每一个具体办案人员都说自己解决不了,法律设置管辖规则的意义又由谁来实现?


这不是律师故意把事情复杂化,而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无法绕开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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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无奈,也是真实的


我也不愿意把这次沟通编辑成一个“法官压制律师”的故事。相反,我听到的更像是一个基层法官的无奈。


案件不是从他手里开始的。侦查机关已经办完,检察机关已经起诉,上级法院又作出指定。案件到他面前时,许多前提已经被固定。要求一个承办法官独自否定前面多个机关的判断,在现实中并不容易。


这不是替任何问题开脱。只是刑事诉讼的现实困难,往往不在于所有人都看不到问题,而在于每个人都只掌握很小的一部分决定权,却要面对整条案件链条已经形成的惯性。很多体制内的人并非没有疑问、异议,只是他们也要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力改变,能不能承担改变的后果。


法官说自己无能为力,律师也承认自己力量有限。可在这两种无力之间,最弱的被告人还能指望谁?


这个问题不能靠情绪回答,只能靠各自的职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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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不是投降,坚持也不是姿态


对我而言,接下来的辩护不会继续停留在“管辖有问题”这一句结论上。


我会把这项意见写得更小、更实:侦查机关据以主张管辖的地域联系究竟是什么,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指定审判管辖能否当然回应侦查管辖争议;这一争议是否影响电子数据的收集、扣押、勘验、统计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能够证明到哪一步,就写到哪一步;证据不足的,不扩大,不拔高。


这不是放弃程序辩护,而是让程序意见与实体后果发生联系。我的意见是程序争议应当接受审查,即使法院不接受这一主张,也不能因此放松对作品权属、犯罪金额和电子数据的严格审查。


辩护从来不是二选一。坚持程序,不妨碍争取金额和量刑;争取现实结果,也不等于承认此前的程序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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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小律师”能做什么


律师当然解决不了所有问题。


律师不能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开始,不能命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能要求上级机关重新协调,也不能保证法官采纳每一个自认为正确的意见。


但律师至少可以做到:不把口号当成论证,不把愤怒当成勇敢,也不把迎合当成务实。


把问题说清楚,把证据一项一项拆开,把异议正式留在卷宗里,把能够争取的金额、情节和刑期一寸一寸争下来。有时,辩护的价值不在于让制度当场改变,而在于让制度以后不能轻易地说:“从来没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


当事人需要的,也不是一个只会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更不是一个替办案机关劝他认命的律师。他需要有人告诉他,哪些问题必须坚持,哪些意见要换一种说法,哪些风险必须正视,哪些利益还能够争取。


真正的专业,不是永远强硬,也不是永远顺从,而是既守住职业立场,又对当事人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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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不了”之前,至少不要沉默


今天这次沟通,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执业方式。


我仍然相信程序公正,但不再把反复表达同一个观点,当成坚持。我仍然会提出管辖异议,但会更克制、更具体,更紧密地说明它与证据、金额和裁判后果之间的关系。我也会认真听取法官关于犯罪金额、犯罪情节和量刑的提醒,把当事人最现实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或许就是刑事辩护最艰难的地方:我们既不能把理想当成姿态,也不能把现实当成借口;既不能为了证明自己勇敢,让当事人承担代价,也不能因为担心代价,就替所有沉默寻找理由。


“这不是一个小律师能解决的问题。”


我承认。


但不能解决,不等于不必提出;力量有限,不等于职责可以缩减;务实辩护,更不等于只谈从宽,不问权力从哪里来。


小律师能做的,也许只是把问题说清楚,把异议留在案卷,把每一个能够影响自由的事实和细节做实,然后陪着当事人,在不被看好的地方再往前走一步。


这一步很小。


但在刑事辩护中,有时已经是我们能够交出的全部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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