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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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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远律师案尘埃落定,刑事案卷交付风险犹存!致高陈世洪律师“五步法”筑牢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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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北京侯志远律师因通过微信向当事人传递刑事案件案卷材料,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处以“训诫”,此举在律师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值得欣慰的是,经侯志远律师及其团队依法申诉,北京市律协于近日撤销了该处分,并明确认定其行为“并无违法及明显违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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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律师事务所刑事专委会副主任陈世洪律师认为,这一事件从“训诫”到“撤销”,不仅是一名律师执业风险的化解,更清晰界定了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边界。下文中,陈世洪律师将深入解析该事件的法理逻辑与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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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从训诫到处分撤销的完整脉络 


2025年8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侯志远律师作出“训诫”处分,认为其在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通过微信将案卷材料全部交给犯罪嫌疑人,并告知文件密码”,该行为“超出核实证据的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


这一决定引发律师界广泛质疑。侯志远律师不服该处分,于8月19日通过代理律师向北京市律协提交复查申请。


经法定复查程序,北京市律协在《复查决定书》中作出最终结论:“辩护律师有权且应当就卷宗材料反映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认定原处分决定“结论及适用依据不当”,最终撤销原处分决定书第一项,对侯志远律师不予处分,并向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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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基石: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的核心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4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中对此作出权威阐释:“核实证据的本质是确保被告人知情权与辩护权的实现。如果律师只能口头传达证据内容而不能出示原始材料,核实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陈世洪律师认为,从实务角度来看,当事人往往需要直接查阅证据材料,才能准确识别案件关键问题、提出有效抗辩。尤其在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当事人对相关商业标识、授权文件的理解,甚至可能比律师更为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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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解读:

 律师执业规则的边界厘清 


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区分了“当事人本人”与“当事人亲友及其他单位个人”。请注意,条文明确列举了禁止对象,而“当事人本人”并不在其中。


北京市律协在复查决定中精准把握了这一界限,明确认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律师不能将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但并未禁止律师将上述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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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指南:

 律师核实证据的合规操作路径 


此案对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启示。陈世洪律师表示,“辩护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展示案卷材料”是长期困扰律师界的难题,即便是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对此也极为慎重。他结合自身执业经验提出,若律师经审慎评估后,确需向当事人出示案卷以核实相关问题,为防范执业风险,可参考以下五点建议:


1. 建立分级处理机制:普通刑事案件可采用纸质材料当面核实;敏感案件建议使用加密设备,避免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直接传输案卷。


2. 精准取舍证据内容:对于可能存在串供风险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可采取摘要、归纳等替代方式进行核实。


3.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制作专门的《保密告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既提醒当事人遵守保密规定,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


4. 规范运用技术手段:电子案卷材料应添加专属水印,采用仅可阅读不可打印的加密格式,并明确标注使用限制。


5. 完善书面记录制度:每次证据核实均需制作详细的《证据核实笔录》,清晰记录核实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该笔录既是工作留痕,也是证明律师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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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价值:

 法治进程中的执业边界回归 


侯志远律师事件的妥善处理,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律师执业边界的理性认知,具有深远的行业意义与法治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在《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载《法学研究》)中强调:“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证据不仅是权利,更是职责。充分有效的证据核实是保障辩护质量的基础环节。”


陈世洪律师指出,此事件清晰表明,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质上同构共生。限制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证据的权利,实质上会削弱当事人的辩护权。只有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指控证据,才能进行有效防御,真正实现公正审判。


每一个个案,皆为法治大厦垒石筑基。侯志远律师案的积极结果,不仅捍卫了一名律师的职业尊严,为行业赢得了更为清晰的执业空间,也为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保障注入了信心。


正如侯志远律师所言:“争议不断的律师能否提供案卷给当事人查阅的历史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了。权利就是靠点滴坚持争取而来的。”正是这种对法治的坚守,让刑事辩护的边界更加清晰,让法治的信念更加坚定。


归根结底,律师的权利,即是当事人的权利;而当事人的权利,便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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