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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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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也未必是员工!致高许萌律师抓准4个关键逻辑,教你厘清“合作”与“用工”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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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灵活用工、项目制合作日益普及的今天,一个现实问题摆在众多企业面前:参与项目、收到转账、甚至 “出现在劳动合同里”,就一定是公司员工吗?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可能面临支付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多重法律责任。更有甚者,投资人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合作款项,也可能被视作 “工资发放”,引发连带追责。

今日分享一则由致高律师事务所许萌律师代理的典型劳动争议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全面胜诉,成功驳回了原告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数十万元赔偿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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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高额索赔来袭,他真是公司员工吗?

张三经案外人王某介绍,跟随王某参与了 X 公司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 的招商工作。此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起入职 X 公司,担任商业综合体项目经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 80,000 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90,000 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0,000 元,以及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等。

为证明其主张,张三提交了多项证据:与 X 公司就项目招商、运营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向其分两次转账共计 20,000 元的记录(附言 “2024 年 4 月”“2024 年 5 月”);一份出现在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与何某关于提供收款账户的聊天记录。

面对突如其来的索赔,X 公司委托许萌律师应诉。许萌律师全面梳理证据,精准识别对方主张中的事实漏洞与法律误区,系统构建抗辩体系。最终,法院两审均支持 X 公司主张,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依法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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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关键:如何穿透 “表面联系”,认定法律关系本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三与 X 公司之间是否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客观上是否符合人格从属性、组织隶属性与经济依赖性的特征。

张三提交的证据看似形成 “表面关联”,极具迷惑性。许萌律师从四个维度层层拆解,彻底击破原告的证据体系。

1. 谁是你的老板?实际并无用人单位的组织介入


张三主张其工作由王某、王某川等人安排,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其与相关人员就具体项目事务进行沟通协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招用与管理。

本案中,张三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等人系 X 公司的管理人员或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招聘。甚至,聊天记录显示,直至 2023 年 11 月,张三仍不清楚 X 公司的准确名称,这与劳动者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的基本常理相悖。

许萌律师指出,张三提供的这些 “沟通记录” 仅能证明其跟随王某个人参与特定项目,而非接受 X 公司制度化、组织化的劳动管理。

2. 股东转账 = 发工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思


张三收到股东张某的个人转账,并试图通过其与何某的聊天记录,将款项性质指向 “工资”。许萌律师表示,张某作为自然人股东,其个人转账行为在没有公司明确授权或旁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为公司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职务行为。

其次,张三主张何某为 X 公司财务,但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证据却显示,何某系案涉项目后续成立的新时乐享公司的财务人员。该证据链的断裂与矛盾,使得款项性质始终停留在 “项目合作报酬” 或 “个人往来” 的可能性层面,无法达到 “劳动关系项下工资” 的证明标准。

3. 没有考勤、没有考核,哪来的 “从属管理”?


许萌律师表示,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从属性。但本案中,张三未能提交任何关于 X 公司对其施行考勤、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约束、奖惩管理等方面的证据。尤为反常的是,其主张长达数月未获工资,却无任何催要记录,这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行为逻辑不符。

这些管理特征的缺失,恰恰印证了 X 公司的抗辩:张三是基于项目需要,以相对平等的地位提供招商服务,双方系业务协作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

4. 投标文件里的 “劳动合同”?只是合规所需的 “程序道具”


二审中,张三提交了一份投标文件中的劳动合同,试图作为关键证据。但经法院查明,双方均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签字不实),且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与张三的主张严重不符。X 公司解释,该合同仅为满足特定项目投标要求而制作,该主张符合商业惯例,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真实的用工行为。一份仅为投标便利、未经双方确认的 “合同”,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合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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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面对劳动者提出的多项主张,许萌律师并未局限于表面证据的对抗,而是精准聚焦 “是否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这一核心命题,系统构建抗辩逻辑。最终推动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认定:张三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足以证明其与 X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穿透 “表面联系”,回归法律关系的本质判断。这不仅是一次个案的胜利,更是对当前实践中泛化认定劳动关系倾向的有力回应。它明确了:签了合同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收了款项也不一定是工资,参与项目更不等于成为员工。

法律保护真正的劳动者,同样也保护依法经营、规范合作的企业不被 “误伤”。真正的公平,源于对事实的尊重、对本质的洞察、对规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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