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清算本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法定程序,但若清算组履职失范、股东权益失衡,简单的清算事宜便会演变为横跨多年的法律纠纷漩涡。
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新清算组委托,指派致高破产服务部全程代理一起长达10年的企业清算系列纠纷案件。服务部何雪梅、李羽、刘思伽、李飞、张懿邈律师面对原清算组违规操作、股东D强势维权、恶意诉讼频发、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复杂局面,秉持“攻防兼备、连环施策”的核心思路,更坚守“善意调解、平衡各方”的专业初心。在通过系列诉讼取得绝对优势,继续推进就能多获取上百万元律师费的情况下,致高律师团队毅然选择以当事人利益为先,主动推动和解。
最终,原本拒绝调解的股东D主动协商,以股东A支付100万元达成终局和解。股东A不仅取得公司100%股权,更享有公司全部近1000万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成功破解清算困局,实现权益最大化与各方利益平衡,为企业清算类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标杆性解决方案。

案件缘起:清算组违规履职,衍生多重诉讼
2011年,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民间借贷业务。2014年,因经营困难,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提前解散公司,启动自行清算程序:指定林某、周某、吴某三位非股东员工组成清算组(林某任组长),移交公司印章、证书及近1000万元应收账款原始凭证,约定清算组每月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收回资金优先支付清算组待遇。
清算组成立后,未按约定向全体股东汇报工作,仅向股东D单独负责,导致其他股东完全丧失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更严重的是,2015年12月,原清算组组长林某利用保管公司公章的便利,擅自代表公司与股东D达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法院出具相关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向股东D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该调解书涉嫌虚构债权,实质是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违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清算期间,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高名单,各股东因公司纠纷信用受损、融资受阻。股东D为维护其非法债权,态度强势且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联合原清算组成员林某,先后向五家法院提起劳动争议、债权人代位权、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二十余起诉讼,妄图以“车轮战”侵占公司财产、阻碍清算进程。

核心争议:四大法律焦点,交织多重复杂关系
(一)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股东D以某公司股东A在公司验资后转出1000万元注册资金、接收200万余元债权为由,主张股东A构成抽逃出资、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申诉及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要求股东A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期间能否对个别股东进行清偿?
股东D依据涉嫌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要求某公司支付债权本息,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股东A直接向其支付公司回款,试图突破公司清算中债权平等保护原则,实现个别清偿。
(三)原清算组与股东的关联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原清算组未按股东会决议履行清算职责,未移交债权凭证及回款,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其与股东D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涉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四)清算组成员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原清算组组长林某主张2014年公司清算后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2014年至2024年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00万元。

致高破局:十一招连环施策 + 善意调解,攻防兼备兼顾公平
面对复杂的案件背景、股东D的强势态度及多重法律争议,致高破产服务部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法律焦点,制定“十一招连环施策”的全流程办案策略,层层递进破解案件难点,同时始终坚守专业善意,在取得诉讼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主动推动调解而非追求高额律师费。
(一)聚力牵头:锁定核心主体,解决资金难题
致高破产服务部首先说服有利害关系的股东A垫付办案费用并作为清算牵头人——股东A已通过自身途径收回公司应收账款200万元,具备资金基础与维权动力。此举既解决了案件推进的资金瓶颈,又确立了核心主导力量,为后续系列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合股权:化解内部分歧,实现权责集中
为破解股东意见分歧导致的决策僵局,致高破产服务部居中调解,推动股东A收购其他四位股东的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受让款100万元。收购后股东A持股比例达70%,实现公司股权集中,确保清算程序能够高效推进,避免内部争议延误维权时机。
(三)警示前置:出具律师函,明确法律风险
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向股东D出具《律师函》,明确指出案涉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某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若股东D确有债权,应向清算组申报并经股东会确认,而案涉调解书系各方隐瞒清算事实、欺骗法院所得。虽股东D回函“不予认可”,但已使其充分知晓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为后续维权奠定程序基础。
(四)正本清源:申请审判监督,尝试撤销虚假调解
就案涉调解书向作出该调解书的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请求撤销该涉嫌虚假的法律文书。虽因调解书作出时间距申请时长达8年未获采纳,但此举明确传递了坚决维权的立场,同时积累了关键事实依据,为后续第三人撤销之诉做好铺垫。
(五)规范程序:召集股东会,确立合法依据
依据《公司法》规定,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召集股东会,股东D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会议的合法召集既彰显了程序正义,又避免了股东D的恶意阻挠,为后续清算组改组提供了合法依据。
(六)公证留痕:改组清算组,掌控清算主导权
在公证处全程见证下召开股东会,作出合法决议:解除原清算组全部职权,限期移交公司证书、印章及债权凭证等资料,指定股东A为新清算组负责人。公证见证确保了决议的法律效力,即便股东D未出席,也无法否认决议的合法性,成功实现清算主导权的合法转移。
(七)投石问路:试水诉讼路径,明确主体资格
新清算组以自身名义向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清算责任纠纷及返还证书印章资料纠纷。法院经审理,以清算组无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虽未达预期,但通过此次诉讼明确了诉讼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为后续以公司名义起诉积累了关键经验。
(八)精准发力:以公司名义起诉,斩获核心战果
汲取前序诉讼经验,新清算组以某公司名义向武侯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主张相同诉求。法院经审理,虽因原清算组否认未支持返还证书印章资料及赔偿请求,但明确支持原清算组返还已收到的120万元债权本金。随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功为公司挽回核心资产,实现维权关键突破。
(九)追本溯源:锁定个别清偿,保留追索权利
针对120万元债权,经股东D向执行法官申请,代为执行给股东D。致高律师依据“清算期间不得个别清偿”的法律规定,计划以某公司名义起诉股东D退还该款项,为后续谈判及维权保留了重要筹码。
(十)多点突破:扩大维权范围,瓦解对抗防线
新清算组以某公司名义向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D返还公司经营期间支付的60余万元利息。此举形成“多点突破”的维权态势,让股东D陷入多重诉讼压力,逐步瓦解其强势对抗的心理防线,为后续和解创造条件。
(十一)锲而不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坚守权利底线
先以清算组名义向高新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案涉虚假调解书,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不予受理;随即以股东A名义再次提起,虽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但已依法提起二审,持续向司法机关传递调解书涉嫌虚假的核心事实,坚决维护公司及合法股东权益。
在推进上述十一招连环行动的同时,针对四大核心争议,致高律师同步展开精准攻防:
驳斥抽逃出资主张:明确股东A个人账户为股东会指定的清算账户,接收回款系履职行为,并非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过桥资金验资后归还不构成抽逃出资,且股东D受让股权时明知公司出资情况,自身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三级法院均驳回其相关诉求。
否定个别清偿诉求:主张公司清算期间禁止个别清偿,股东D要求直接受偿违背债权平等保护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及股东利益。四川省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其代位权诉求。
厘清劳动关系边界:明确公司解散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关系法定终止;林某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待遇系履职对价,并非工资,其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且无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均驳回其全部请求。
在系列诉讼接连胜诉、股东A占据绝对法律优势的情况下,致高律师并未选择继续推进全部未结诉讼(若按流程完成所有案件代理,律师费预计可多收入上百万元),而是秉持“以和为贵、平衡各方利益”的专业善意,主动接受股东A的调解意愿。

终局和解:100万元斩获全额权益,善意调解实现多方共赢
致高律师全程参与和解谈判,精准把握各方核心诉求与风险点,拟定和解方案,最终股东A与股东D达成终局和解协议:股东A向股东D支付100万元,作为某公司清算相关所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债权、股东出资纠纷、追加被执行人争议等)一次性了结的对价;股东D需撤回全部未结诉讼并出具承诺书,不再就案涉事宜向任何主体主张任何权利。
和解完成后,结合此前股东A已收购其他四位股东股份的基础,股东A正式持有某公司100%股权,全面享有公司全部近1000万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彻底掌控公司资产与清算主导权。持续十年的某公司清算纠纷彻底终结,既实现了股东A的权益最大化,也为股东D提供了合理的退出路径,彰显了善意调解的价值与力量。

案件成果与和解价值:权益最大化 + 利益平衡双实现
(一)核心案件成果
股权全额掌控:股东A持股比例从70%增至100%,完全拥有公司所有权与决策权;
资产全面收回:股东A享有公司全部近1000万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此前已收回200万元,剩余债权回收路径清晰;
诉讼全面胜诉:在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权、劳动争议等关键案件中均获法院支持,法律风险彻底化解;
程序顺利推进:合法改组清算组,扫清多重诉讼阻碍,公司注销及资产处置程序可有序开展。
(二)和解核心价值
对股东A而言:以仅100万元的成本了结全部争议,避免长期诉讼对资产回收的延误,投入产出比极高,同时节省了后续诉讼的时间与精力成本;
对某公司而言:彻底化解存续期间的所有法律纠纷,实现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的同时,资产价值得到最大程度保全;
对股东D而言:在诉讼全面败诉、面临虚假诉讼追责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经济补偿,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实现“体面退场”;
对律师而言:放弃潜在上百万元律师费收入,以专业善意促成和解,既维护了当事人核心权益,又化解了长期社会矛盾,彰显了律师的专业担当与社会责任。

专业启示:合规维权 + 善意调解,复杂纠纷的最优解
本案作为企业自行清算纠纷的典型案例,致高破产服务部通过“十一招连环施策 + 善意调解”的组合策略,实现了权益最大化与各方利益平衡的双重目标,为企业及股东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启示:
(一)企业自行清算:合规为基,权责清晰是前提
公司解散后,应及时成立清算组,明确清算组职权、履职要求及报酬标准,避免权责不清埋下纠纷隐患;清算组需严守合规底线,定期向全体股东汇报工作,妥善保管公司资产及凭证,严禁恶意串通、个别清偿等违法行为;清算期间应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严格遵循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同时全面梳理应收账款,确保资产不流失。
(二)股东权益保护:主动维权,合理退让是智慧
股东应关注清算进程,对违规履职行为及时介入,通过垫付费用、牵头维权等方式掌握主动权,避免资产被非法侵占;面对内部分歧,可通过股权收购、居中调解等方式整合权益,实现权责集中,为资产回收及争议解决提供保障;取得维权优势后,不应盲目追求“全胜”,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适度退让,通过和解快速实现核心权益,避免长期诉讼消耗。
(三)专业服务策略:攻防兼备 + 善意为本是担当
复杂清算纠纷需制定全流程“连环施策”方案,兼顾程序规范、资产追索、争议化解,层层递进实现核心目标;律师代理不应仅追求商业利益,更应秉持专业善意,在具备绝对诉讼优势时主动推动调解,以最低成本实现各方利益平衡,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体现;和解谈判需精准把握各方诉求与风险点,以“共赢”为目标制定方案,尤其注重资产所有权、争议了结范围等核心条款的明确,确保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与稳定性。
